通 告 各参保人员: 自2018年11月6日(入院时间)起,庐山市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庐山市范围外的一级民营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特此通告 2018年11月5日 庐山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