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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株政发〔2018〕14号)文件,9月1日起,参保人员转诊转院至统筹区外医院住院,其住院医疗费用先个人自付10%。相较之前个人自付20%,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参保人的压力。
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按逐级转诊转院的原则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须经市内具备转诊转院条件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同意并办理转院手续后,进行联网直接结算。
转诊转院至统筹区外医院住院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先个人自付10%,余下部分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结算。
相较于之前,转诊转院至统筹区外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先个人自付20%,此次调整,提高了报销比例。例如,某参保患者转诊转院到市外医院住院,总住院医疗费用为1万元,根据原政策先行自付费用为2000元,而根据新政策则为1000元,先行自付费用减少1000元。这有利于引导参保人员分级诊疗,进一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