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特点
1、保障全面,保障当地医保意外伤害报销费用存在的不足。如:
(1)村民因交通事故、工伤等“第三方”责任导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无法报销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2)意外伤害身故补助;
(3)意外住院津贴补助;
(4)因意外伤害就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外的个人负担费用补助;
(5)无证(含驾驶证、行驶证)驾驶摩托车发生意外的费用。
2、承保简单(以户为单位)、理赔便捷、统一费率、无年龄、性别差别、保费低廉。
3、理赔方便,参保人只要持缴费发票、被保险人身份证及相关事故证明材料到各医院驻点专管员将会协助手续的办理。
4、非医保用药不属于该保险的保险责任。
5、附加《扩展超龄人员》条款。
二、保险方案
方案一
方案二
保 险 保 障
20元/年
30元/年
门诊补偿限额500元
门诊补偿限额500元
因意外伤害,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不含村级卫生所)的门诊诊疗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第三方已赔付或补偿部分和100元免赔额后按90%进行补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500元。
住院补偿限额3000元
住院补偿限额4000元
因意外伤害,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不含村级卫生所)的住院诊疗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第三方已赔付或补偿部分和100元免赔额后按90%进行补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20元/年)3000元,(30元/年)4000元。
住院津贴限额5400元
住院津贴限额5400元
因意外伤害,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不含村级卫生所)住院,按实际住院天数每天补偿津贴30元,每人每年最长补贴180天(免赔3天),共计5400元
伤残补偿限额20000元
伤残补偿限额25000元
因意外伤害致残,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按补偿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死亡补偿限额20000元
死亡补偿限额25000元
因意外伤害引起身故的,支付补偿款(20元/年)20000元,(30元/年)25000元;被保险人年龄在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发生意外伤害死亡的(交通事故除外)死亡赔偿金按保险金额的70%赔付。
未能提供明确外伤死因相关材料的,按20%赔付。
保额合计
48900元
保额合计
59900元
释义: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的伤害。
补偿原则:本保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对于被保险人因每次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泉州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和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三、保险期间及保费收取
1、保障期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一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保险费每人每年20元或30元,以村级所开具的实际姓名为准。随城乡居民医保收费时一起交给收费员,而后由村(居)委会统一将保费存入以下人保财险公司工行账号。
单位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泉州市分行营业部
帐户:1408010209005000218
*缴费时备注:安溪县**镇(乡)**村(或居委会)
四、理赔流程及材料
1、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拨打我司24小时服务热线95518报案。
2、由参保人持理赔材料到各医院城乡居民驻点专管员处,专管员将会协助手续的办理;也可以直接送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营业网点;或县城乡居民医保服务中心的专门受理窗口申请办理。
人伤理赔材料:医疗发票、费用总清单、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医保报销结算单、外伤调查表、身份证正反面、银行账号、意外险缴费发票、单证填写(我司提供)、涉及伤残应提供伤残鉴定报告。
五、不补偿范围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拘捕、自杀、故意自伤、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精神和行为障碍、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患艾滋病(AIDS);
5、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及并发症、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6、被保险人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注:以上说明仅供参考,未尽事宜以合同具体条款为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新安路104号中国人民保险)
咨询电话:0595-23286887
安溪县城乡居民医保服务中心(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大厅)
咨询电话:0595-68797555
微信ID:axxcxj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