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提出,从11月30日起,河北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抗癌药税收政策调整决策部署,结合河北省实际,将国家17种谈判药品全部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过渡版)》支付范围,按照乙类药品管理,其医保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药品分类和剂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据介绍,这17种抗癌药分别是:阿扎胞苷、西妥昔单抗、阿法替尼、阿昔替尼、安罗替尼、奥希替尼、克唑替尼、尼洛替尼、培唑帕尼、瑞戈非尼、塞瑞替尼、舒尼替尼、维莫非尼、伊布替尼、伊沙佐米、培门冬酶、奥曲肽。
通知指出,为确保与去年国家36种谈判药品的使用政策衔接,本次国家17种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仍按20%执行。鉴于尼洛替尼在进入本次国家17种谈判药品之前,已纳入我省医保报销范围,其个人先行自付比例高于20%的统筹区要调整为20%,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低于20%的统筹区可维持原政策。各统筹地区不得将国家谈判药品调出目录,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国家医保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有效期内,如有通用名称药物(仿制药)上市,将根据国家调整的药品支付标准另行通知。
在加强使用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供应和使用情况的管理及监督,严格规范药品使用,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因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超出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的,年底清算时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在制定下一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时综合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因素。
通知还指出,各地要抓紧组织实施,务必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药品信息管理系统的更新维护,做好各项政策衔接和具体实施的准备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来源:河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