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猪瘟防控十禁止,违规会受到什么处罚?

来源: 友成制药/youchengzhiyao

非洲猪瘟防控十禁止


1.禁止瞒报、迟报、漏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2.禁止用泔水喂猪。


3.禁止车辆、人员等未经消毒进出养殖场、屠宰场。


4.禁止出售、收购、宰杀、加工病猪死猪。


5.禁止屠宰无有效检疫证明和标识的生猪。


6.禁止养殖户将异县生猪作为本县生猪申报检疫。


7.禁止省内生猪调出和省外生猪及产品调入。


8.禁止通过网络买卖没有检疫证明的生猪及其产品。


9.禁止疫区县生猪进出及生猪产品调出。


10.禁止擅自传播未经证实发布的疫情信息。


违法处罚


1.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疫区内生猪及产品,违者一律没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


2.禁止屠宰、经营、运输未经检疫的生猪及产品,违者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


3.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生猪耳标,违者罚款三万元;


4.禁止跨省输入生猪及产品不经指定通道进入,违者罚款二千元;


5.禁止未经许可擅自收运泔水,违者罚款三万元;


6.禁止已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及其周边省份的生猪养殖场户使用泔水饲喂生猪,违者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食药监部门罚款五千元至五万元。


8.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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