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其中,“加强药学部门建设”章节中明确规定:坚持公立医院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院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
这是国家首次从顶层设计层面对药房托管发出禁令,也意味着行业即将进入“后药房托管”时代。
药房托管最早起源于对医药分开的探索,政府希望通过药房托管实现医药分开的理念。但长期的实践表明,药房托管并没有走出“以药养医”的老路,相反使医药利益关系变得更加隐蔽。基于此,各地相继将药房托管从公立医院改方案中剔除。
2018年10月,四川省发改委官网刊登《南充市西充县人民政府纠正药房托管和药品配送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一文,称西充县在公立医院药房托管和药品配送因涉嫌垄断被叫停和整改。
2018年6月,上海卫计委发布《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药事管理推动药学服务转型发展的通知》。明确指出,“公立医疗机构在进行药房供应链优化过程中,须审慎设定与医药企业的合作模式,不应与有关企业开展药房‘托管’或类似业务合作,防范合作可能带来的法律和政策风险。”
2017年12月,山东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明确表示将“完善药品配送企业管理办法,加强药品配送行为监管,防止独家配送、垄断经营,严禁网下采购配送药品。”
2017年7月,广东发改委公开征求《药房托管行为反垄断执法指南》的意见。明确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不能违法指定提供服务,排除和限制行业企业公平竞争、不能剥夺市场竞争主体的法定定价权利等10种行为行政权力滥用形式。
此次,国家卫健委联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禁令”,意味着药房托管即将彻底告别历史舞台,处方有望真正进入“外流”阶段。
药房托管全面禁止,医药分开的围墙被重新推倒,具有无限想象空间的处方药市场将逐渐分流到院外,对国内45万家零售药店来讲,处方外流的政策红利似乎触手可及。
然而,医药市场始终是国家管控的重点领域,从用药安全的角度考量,处方外流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可能“一视同仁”。换句话讲,处方外流不可能是“全员参与”的游戏,而是一场具有严格准入条件的竞赛。
从国家最新出台的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看,国家将对零售药店实施“分层管理”,其中“二类药店”成为是否与处方药绝缘的分界线。这意味着,只有满足“二类药店”的基本要求,才能够参与到处方外流蛋糕的争夺战中。“资格赛”进程中无疑会淘汰大批量的零售药店,而据业内人士的预估,这一数字或将达到10万量级。
除此之外,《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及“推进分级诊疗建设,构建上下贯通的药学服务体系”,言外之义,能否进入分级诊疗体系,也可能成为零售药店与处方外流之间的分界点。从实践来看,部分省地已经开始将零售药店纳入分级诊疗体系当中,而且从全国范围来看正逐渐形成普遍趋势,有理由相信,处方外流将演变为有界限的流转,而边界正在于分级诊疗体系,即实现“区域”内的处方共享。
从上述两份文来看,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动,二者将共同发挥“过滤作用”,使未达到要求的零售药店被屏蔽于处方药市场之外。因此,对于零售药店来讲,禁止药房托管,既是机遇更是挑战,因由政策行业将进一步分化,强者恒强、弱者愈弱的格局将进一步强化。
《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同时规定,积极推进“互联网+药学服务”健康发展,这意味着零售药店的信息化水平也将成为能否承接处方外流的决定性条件。以往,处方外流的场景多局限于患者持纸质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处方外流拥有了更多的场景,而其中电子处方正成为关键的载体。
《意见》将“互联网+药学服务”分解为四个主要环节,分别为:
加强电子处方规范管理,确保处方可追溯,实行线上线下统一监管;
探索提供互联网和远程药学服务,探索建立区域性处方审核中心;
加快药学服务信息互联互通,逐步实现药学服务与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等数据对接联通,畅通部门、区域、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
探索推进医院“智慧药房”。
上述规定表明,围绕电子处方建设的信息化系统,将成为处方的重要流转通道,零售药店欲取得处方外流的红利,首先要强化自身的信息化建设水平,在数据存储、数据追溯、数据对接等方面做好承接的准备。
相比《意见》中提及的“慢病长处方”,通过电子处方实现的产品迁移,无论频次还是数量都将远远超出,从某种意义上讲,唯有开放了电子处方的通路,才真正迈出了迎接处方外流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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