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意见(全文)

来源: 汕头市药业商会/styysh001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

《汕头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做出的“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及市委书记专题会议的要求,进一步整合扶持政策和资金,有效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全面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做强做大,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1.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从2017年1月1日起分三年,按工业和非工业用地进行划分,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1-18元/平方米下调至0.6-8元/平方米。(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与单位:市地税局)

2.降低印花税征收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我市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70%作为计税依据。(牵头单位:市地税局)

3.降低车辆车船税。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市车辆车船税额标准按省政府发布的新适用税额标准执行,车辆车船税将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牵头单位:市地税局)

4.推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引导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和管理,及时对申请汇总缴纳企业进行审核及实地核查,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5.统一契税纳税期限。从2017年10月1日起,将全市契税纳税期限统一为依法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前。(牵头单位:市地税局)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6.划定工业用地保护红线。2018年4月底前,出台实施《汕头市工业控制线划定方案》,划定至2020年全市工业控制用地不少于80平方公里,工业控制用地禁止改变用途。(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参与单位:市国土局)

7.优先保障工业企业用地。市、区、县在制定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与发改、经信等部门对接,及时了解市产业发展政策动态和项目用地需求情况,优先保障工业项目用地供应;对“三旧”改造盘活的土地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及省市追加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用地需求,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机构优化;对纳入市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可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待遇。(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三旧”办,各区县政府)

8.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从2017年7月19日起,市本级(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符合《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供应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175号)规定的先进制造产业用地,出让底价在经评估确定的土地市场价格基础上,按《关于印发现代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规则的通知》(汕府〔2017〕79号)规定进行修正。其他区县范围内的先进制造产业用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参与单位:各区县政府)

9.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政策。市本级(金平区、龙湖区)工业用地原则上应按《汕头经济特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方式改革若干规定(试行)》(汕府〔2016〕95号)规定采用弹性年期出让,确需采用50年的最高年限出让的须由市政府认定;鼓励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使用土地;按弹性年期出让土地及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使用土地,出让(租赁)期满符合合同约定的,按汕府〔2016〕95号文规定办理续期手续并重新签订出让协议。其他区县范围内工业用地出让(包括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区级工业用地)参照汕府〔2016〕95号文执行,确需采用最高年限出让的由区县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认定。(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参与单位:各区县政府)

10.实行土地指标奖励。从2018年起,由市经信局牵头对各区县(园区)制造业质量效益等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市政府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安排和使用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奖励制造业发展较好的区县(园区)。(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国土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11.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落实全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从2017年7月1日起,将我市单位缴费比例从15%下调为14%,缴费基数下限从2906元/月下调为2682元/月,上限为18213元/月,并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12.适度降低其他社会保险费率。结合我市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改革工作,视基金收支情况,适时降低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率。进一步完善我市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推动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施下浮。(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13.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支持我市用户参与全省市场化用电交易,加快培育售电市场主体,每年为全市企业减少电费约50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14.贯彻省电价改革政策。落实降低工商业企业用电价格,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在现有标准基础上降低30%。取消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加价。出台蓄冷电价政策,降低蓄冷用户谷期电价。(牵头单位:市发改局,参与单位:市经信局,汕头供电局)

15.取消和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1.4分);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与单位:汕头供电局)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16.全面取消普通公路收费。取消全市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不再收取通行费年票和委托高速公路代收普通公路次票。(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17.降低高速公路收费。汕头境内省属国有交通企业的高速公路按省交通运输厅要求,试行合法装载货运车辆通行费使用非现金支付卡(国标粤通卡)支付,可享受八五折优惠。(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8.支持企业直接融资。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专项奖补资金。对2017年3月-2019年3月期间,注册地在汕头市、首次在国内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投资在汕头地区的公司,按照上市阶段和募集资金数额划等次给予500-1000万元的奖励;在境外完成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汕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扶持资金。挂牌“华侨板”的企业按融资金额的1%给予补助,每家不超过25万元。(牵头单位:市金融局,参与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华侨试验区管委)

19.进一步扩大风险补偿范围。拓展全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规模,从2018年起,将全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扩大至1.4亿元,利用负面清单形式把服务对象扩至全市企业。设立市中小微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1000万元,撬动银行每年1亿元贷款支持汕头科技企业。设立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费用补贴和担保代偿损失适当风险补偿。(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行汕头中支、汕头银监局,各区县政府)

20.鼓励中小微企业通过担保机构获得融资。设立注册资本1.3亿元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通过财政资金净收益适当让利给融资担保机构其他投资方以降低担保费用;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向中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年化费率不超过2%,不收取贷款保证金;单笔担保贷款金额300万元(含)以下。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科技企业开展融资担保,按融资担保机构上年度的担保责任余额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21.鼓励工业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2018-2020年,按工业企业设备更新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当年度所产生的利息最高给予30%的一次性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人行汕头中支)

22.支持应收账款融资。发展商业保理业务,2018-2020年对利用应收账款融资的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度所产生的利息最高给予30%的一次性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行汕头中支)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23.优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和服务。深化企业投资项目市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改革,全面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和负面清单管理。全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管理。按照《企业投资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研究探索汕头市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制度改革。试行重点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局,参与单位: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24.简化行政审批手续。配合省质监局开展12类工业产品实行“先证后核”审批模式、4类工业产品实行“承诺许可”审批模式。简化入园建设项目办理手续,工业、仓储、物流建筑(不含新型产业建筑)在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规划部门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备案的审批权限下放各区实施。(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城规局、市住建局)

25.规范中介服务。配合省推动网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建设工作。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规范清理,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定依据、服务事项等内容,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必要条件实施。加快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确需由事业单位开展的,原则上2018年底前全部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牵头单位:市编办,参与单位:市行政办、市信息中心,各区县政府)

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26.免收合规扩容地价。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有工业、仓储用地地上增加生产性建筑面积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参与单位:市城规局,各区县政府)

27.鼓励企业进驻高标准厂房。为有效促进和鼓励中小微工业项目进驻高标准厂房,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位分割登记和转让。(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参与单位:市城规局,各区县政府)

九、培育新兴支柱产业和企业

28.支持优先发展产业。以我市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环保与循环经济等优先发展产业为重点,加大培育力度,对其重大项目落地、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兼并重组、颠覆性创新成果转化等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重点企业新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增资扩产、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协作等给予补助,打造一批产值超500亿元、1000亿元的产业集群。(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29.扶持培育园区主导产业。按照我市各类工业园区(含开发区,下同)的产业发展定位,2018-2020年,对符合园区发展主导产业的企业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最高30%的一次性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

30.提升工业企业互联网创新和应用水平。2018-2020年,对工业企业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网络化改造和工业互联网应用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生产效率所产生的信息系统建设费用,给予最高30%的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31.支持高成长工业企业。从2018—2020年,对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超2000万元,且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前两年度平均增速超过2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年按其当年新增税收(参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分成不超过50%、区级分成不超过4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各区县政府)

32.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范围,2018-2020年,市财政对首次通过认定和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均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区(县)财政均配套奖励不少于4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十、支持企业技改创新

33.扩大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修订我市实施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放宽到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4.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2018-2020年对纳入我市技术改造备案管理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设备购置费不超过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分别按其当年实际设备购置费及软件购置费不超过20%、15%和10%分别给予奖励,单个项目补助最高2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如该项目继续获得更高一级的示范项目,则按最高补助标准(如省级、国家级)进行补差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35.实施“政产研·智助强企”工程。从2018年起连续三年,每年统筹安排财政资金200万元,以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相关科研机构、高校、协会支撑的方式,组建专家团队,对优选重点行业中的代表企业开展入企“把脉问诊”工作,为企业提供质量可靠性整体解决方案,为政府提供行业共性问题改进建议报告,推动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36.实施企业研发财政补助。2017-2020年度,对于经统计部门和税务部门核实的企业研究开发投入(R&D),市财政安排500-1000万元,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当年企业申报情况及市财政资金安排额度确定。(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7.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从2017—2020年,对首次组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经省级认定的补助20万元,国家级认定的补助1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38.鼓励建立科创实践基地。鼓励名院名校在我市企业建立理工类研究生科技创新实践基地。对于运行良好的名院名校理工类研究生汕头科创实践基地获得科研成果并经专家评审后的项目,市财政科技经费予以一次性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省、市政策可以叠加,如同时符合我市现行多项扶持政策条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本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制订具体落实措施。并按分工将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位,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至市经信局,汇总后报送市政府。市政府视情况对各区县、各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区县、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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