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广东省韶关市卫计局就《韶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改革试行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时间截至12月13日。
韶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改革试行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5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6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公立医疗机构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52号),《韶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韶府〔2017〕3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探索推行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在省平台集中采购和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相结合的药品集中采购改革工作,以实现医药产业共荣、公共服务共享的双赢局面。
二、工作原则
贯彻广东省“以市为单位自行选择省、广州、深圳药品交易平台实行采购”精神,落实药品集中采购改革。
(一)遵守各药品交易平台规则。推行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在广东省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集中采购和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相结合的新机制。
(二)尊重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自主权。医疗机构可按“质优价廉”的指导原则和保障能力、服务等因素按规定自主选择通过省平台或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方式采购药品。
(三)尊重药品生产企业自主权。药品生产企业可自主选择通过省平台或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方式向我市医疗机构供应药品。
(四)尊重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选择配送企业的自主权。医疗机构可在药品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中确立配送关系。
(五)鼓励我市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积极参与本次药品采购改革。
(六)推动“互联网+医药”在药品采购中的积极作用,推进药品供应价格、质量层次等公开透明。
(七)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三、工作目标
(一)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得到增强。药品供应保障的市场化、集约化、智能化、阳光化水平提升,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药、急救抢救药、基础输液、国家谈判品种、市场供应短缺药品和边远山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增强。
(二)优化医药购销领域廉政风险防控。通过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途径,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通过信息手段实施临床用药行为在线监管,在医药购销领域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三)药品供应价格明显降低。实施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后,参与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费用,比上年度采购同等数量品规的药品总费用下降20-30%左右。
(四)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提高。到2019年底,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下降到30%(不含中药饮片)以内。
四、实施对象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须参与,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与。
五、改革措施
(一)建立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方式。借鉴深圳、东莞、肇庆、河源等周边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改革成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关工作指引,为我市医疗机构参与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改革做好衔接。
1.依托深圳市确定的第三方药品集团采购组织,开展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市卫生计生局与该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签订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监管协议,由该药品集团采购组织负责开展全市医疗机构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药品的采购工作;全市医疗机构与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签订药品委托采购供应协议,明确协议期内各品规药品的预期采购量、按照预期采购量执行带量采购,依据协议约定保障采购和供应。药品集团采购组织与医疗机构、其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药品采购和配送协同机制,确保药品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供应及时。药品集团采购组织不参与集团采购药品的配送,医疗机构按照一品规选择一家配送企业的原则,从药品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中确立委托配送关系。
2.确定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药品规范。参照深圳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分批进行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第一批药品为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药、急救抢救药以及市场供应短缺等品种。第二批药品为上一年度全市公立医院在省平台采购总金额排名前 80%以内的药品(奇异剂型和奇异规格除外)。
3.建立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方式。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韶关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参照执行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有关规定对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行为进行管理。我市医疗机构在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过程中发现问题,由我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对我市医疗机构在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过程中难以处理的问题,将与深圳市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建立配送企业管理规范,保障药品及时供应,定期对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建立考核体系,每年年终对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情况、集团采购组织议价成效和供货情况进行评价,对药品集中采购改革工作进行总体评估。
4.建立健全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风险控制机制。我市联合深圳市进行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如深圳市变更或增加药品集团采购组织,我市也相应变更或增加。药品集团采购组织未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供应药品,或者所供应药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医药安全事件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我市将参照执行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二)连通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互联网+医药”供应平台。利用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组织建立的药品互联网供应平台(以下简称“供应平台”),对接我市医疗机构、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息系统,满足订单集成、合同管理、采购交易、结算支付、配送管理、合理用药分析、药品质量评价、企业信用评定等功能需求。并在供应平台提供我市参与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商品名和供货价、生产及配送企业,以及每批次各品规药品的批号、有效期和检验报告等信息。
(三)利用供应平台,建立我市药品采购在线监管平台。监管平台对接省平台、供应平台、公立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数量和价格、供应保障及时率、临床合理应用、质量安全等情况实施在线监督。集团采购组织应按照我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的要求,提供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和监控数据。健全药品临床应用监测,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辅助用药、超常规用药的监控,促进合理用药。
(四)推动“互联网+药品配送”。集团采购组织应当在供应平台上向药品配送企业交接药品配送信息,供应平台应开放填报每批次各品规等药品检验报告的功能。支持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作,整合药品供应链,选择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药品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支持有资质的医药经营企业为医疗机构提供药品物流外包服务,为患者提供中药调剂、送药上门等药事服务。
(五)保障药品供应安全与质量。药品集团采购组织应承担在药品储备等方面的责任,确保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参照执行市或深圳市有关文件,加强对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药品质量监督。健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对存在不按合同供货等违规交易行为的企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本市药品管理平台公开,同时提交市或深圳市有关部门列入非诚信企业名单;视不同情形,在国家、广东省规定的有关处罚期限内,医疗机构不得购入其生产经营的药品。
基于深圳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已建成运营,我市先期参与深圳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此后,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根据质优、经济、保障供应的原则选择省、广州、深圳相应的药品交易平台采购。
六、组织实施
(一)筹备阶段(2018年12月15日前)
与深圳市达成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合作意向;制定工作计划,召开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职能部门、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配送企业座谈会,听取收集有关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二)启动阶段(2018年12月31日前)
发布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改革试行方案;组织专家审议确定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药品采购范围;制定相关工作指引,召开医疗机构集团采购工作政策与业务培训;制定廉洁购销合同、药品采购合同范本,做好初步运行准备;
(三)实施阶段(2019年1月起)
优先选定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药、急救抢救药以及市场供应短缺等品种,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先行实施采购改革;发布操作通知,引导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进行注册、签约、采购等操作;主管部门利用平台监管权对医疗机构的采购数据进行实施监管;
(四)全面落实(2019年3月起)
根据上一阶段的药品采购实施情况,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药品范围,将其余品规逐步上线到位。继续完善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方式,实现对合理用药的信息采集及管理,健全药品集中采购行为监管机制。
七、保障机制
(一)落实职责分工。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药品集中采购的领导工作、规范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和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风险控制机制等工作;市社保部门负责利用定点医疗机构预付款,促进药品采购结算周转工作;市药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集中采购药品的价格监控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财政监管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药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协调推进改革工作。对于违规采购的单位,由相关部门组织调查,情况属实的视情节轻重按规定追究责任。
(二)加强改革联动。加强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原则,加快启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通过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
(三)强化宣传引导。药品采购改革涉及多方利益格局调整,市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广泛动员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积极参与、支持改革,深入宣传医改的政策方向、意义、措施和成效,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若在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改革工作中有其他不尽事宜,由市医改办和市卫生计生局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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