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确:这类药店要配4个执业药师

来源: 21世纪药店/cn21ydb

近日,新版《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终于定稿!




关于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布点,《细则》第十四条的要求,结合区域发展规划、常住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等情况,会同所在区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药品零售网点空间布局指引》的规则制定具体布点图。布点图应包含已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布点和可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区域范围、布点数量等内容。上海药监局要求各区在2019年3月1日前制作并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布点图,布点图可根据辖区实际适时调整。


开店选址要求



《细则》指出,各区应结合区域发展规划、常住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等情况,按照《上海市药品零售网点空间布局指引》的规则制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具体布点图,并向社会公布。


截至2018年5月,上海市共有药品零售药店3813家,零售连锁企业3396家,连锁率为89.1%。平均每家零售药店服务常住人口6412人。目前,上海市零售药店布局总体呈现出“二高一低”的现状。


《指引》提出的“药店间距离限制可适度放宽”不仅变相打破了300米开店距离要求,其提供的“一般居民区零售药店布局、重要医疗机构集聚区零售药店布局、市级及区域医疗中心零售药店布局以及市级商业中心零售药店布局”等四个板块的指引图也被认为为医院处方外流开了口子。


与此同时,《指引》提出了药店布局的“小目标”,力争在2020年底,上海市零售药店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提升,做到“布局与发展相适应,供应与需求相匹配”,基本实现常住人口步行10分钟可以到达1家零售药店,形成若干药品零售特色服务区域。


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注册执业药师、1名从业药师或药师,并根据企业营业面积,按照以下要求调整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人数:



营业面积超过1000㎡的,每当增加100㎡,至少应增加注册执业药师和药师各1名。申请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负责中药饮片的审方和复核。从事乙类非处方药经营的连锁公司总部,应当配备1名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与自动售药机


上海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其他商业连锁企业按照便民的原则,可申请设立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其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不受药品零售企业布局限制。


连锁企业从事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应当使用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企业标识、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


为满足市民在购药不便地域、时段的用药需求,上海市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设置自动售药机,限于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和少量甲类非处方药(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除外,品种目录另行发布)。


自动售药机摆放场所要求环境整洁、无污染物,避免日晒雨淋。自动售药机应具备温湿度自动监测、调控功能,使药品储存条件符合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药品进、销、存应与企业总部计算机联网管理,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要求上传数据;在营业时间配备执业药师通过电话等方式提供实时咨询服务,药品销售按规定提供销售凭证,并标示相关警示语。


满足可追溯要求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与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应通过对接结算、开票等系统,对每笔销售自动打印销售票据。药品零售企业提供的销售凭证,应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内容,含兴奋剂类成分药品应有“运动员慎用”警示标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与药品零售企业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当对接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远程动态监管平台》和《药品实时监控系统》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数据,实现药品质量可追溯。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当建立与其连锁门店联网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全面控制药品进、存、销等经营质量管理;企业实行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的,委托方应有与被委托方实施电子数据交流的信息平台,即与之相适应的入库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发货、退货、不合格药品、召回药品等信息交换系统。


↓↓↓ 点击"阅读原文" 查看《细则》


END

微信公众号又双叒改版了

如果不想错过药店圈重磅新闻

星标赶紧标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