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药店经理人
▍整理:夕语
大利好!开药店全程网办,在线拿证,将要全面实行了。
昨天(12月6日),国家市场总局发布了关于《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并指出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电子执照具同等法律效力,且不收费
《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市场监管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
另外,该《办法》强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定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电子营业执照不向市场主体(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费用。
对于使用方法,该《办法》指出,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即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并存储于电子营业执照库。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手机等装载有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智能移动终端进行领取、下载和使用。
电子营业执照的下载、使用采用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在确认持照人身份和市场主体身份之间关系时,持照人须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或需对持照人进行基于个人身份等真实信息的认证或登记。
开药店全程网办,在线拿证
上海已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11月16日,上海市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再复制推广一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举措的通知》,指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优化准入服务,全面推进“一网通办”。从受理、审查、审批到发证全程网办,在线核发电子证书。
该通知在审批时限、流程、材料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具体如下:
压缩审批时限。人员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核减经营范围由原15个工作日调整为当场办结;新办验收和GSP认证从原来一共75个工作日减少为15个工作日。
简化审批流程。推进零售药店“一次申请、同步办理”审批方式改革。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通过“一网通办”的门户网站,公开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包括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流程图)、办理方式,办结时限等信息,方便办事人员查询。
提前服务。申请人可以在受理前申请提前服务,提前服务时限不计入受理、审批时限。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允许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提前服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GSP跟踪检查和后续处置。按照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的要求,根据年度计划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高风险品种专项检查,及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和后续处置情况。
零售连锁开办,缩减为20个工作日
此外,对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总部)准入服务也进行了优化。具体如下: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从受理、审查、审批到发证全程网办,在线核发电子证书。各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市局对本辖区的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总部做好提前服务。
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零售连锁开办申请验收由原30个工作日减少为20个工作日;药品批发开办取消筹建审批环节,直接开办验收由原60个工作日减少为20个工作日;换证由原30个工作日减少为20个工作日,并与GSP再认证合并为一次现场检查同步办理;需要现场核查的许可类事项变更和延续,由原30个工作日减少为20个工作日(企业补正材料、现场核查后整改不计入许可时限);登记类事项变更、补证、注销,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办结。
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通过“一网通办”的门户网站,公开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包括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流程图)、办理方式,办结时限等信息,方便办事人员查询。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宣传“一网通办”的办理流程。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GSP跟踪检查和后续处置。按照风险与分类分级监管的要求,根据年度计划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高风险品种专项检查,及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和后续处置情况。
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与管理,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电子签名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市场主体领取、下载及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以及电子营业执照的政务和商务应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市场监管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是指按照全国统一版式和格式记载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加签数字签名的电子文档。
本规定所称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安装并运行在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上,支撑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软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指由市场监督管理统一建设、部署和管理的,用于电子营业执照签发、存储、管理、验证和应用的相关数据文件、标准规范、软件系统及硬件设备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身份验证系统,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以市场监管总局为统一授权和认证信任源点,支持市场主体身份全国范围内的通用验证和识别。电子营业执照具备防伪、防篡改、防抵赖等信息安全保障特性和电子签名功能。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定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电子营业执照不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
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推进;负责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电子营业执照管理规范、技术方案和标准的制定;负责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库和市场主体身份验证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全国范围内跨区域、跨层级和跨行业的应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和管理;负责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本地区的应用;负责本地区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相关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管理和应用。
第六条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即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并存储于电子营业执照库。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手机等装载有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智能移动终端进行领取、下载和使用。
电子营业执照的下载、使用采用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在确认持照人身份和市场主体身份之间关系时,持照人须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或需对持照人进行基于个人身份等真实信息的认证或登记。
第七条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首次领取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以及办理变更登记后重新领取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应由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下称法定代表人)领取和下载。
合伙企业有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应当协商决定由一名执行事务合伙人领取和下载合伙企业电子营业执照。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后,可自行或授权其他证照管理人员保管、持有、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市场主体对其电子营业执照的管理和授权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等负责。
第九条 市场主体办理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登记的,原下载至移动终端的电子营业执照需重新下载。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原法定代表人下载的电子营业执照将无法继续使用,新任法定代表人需要重新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载有电子营业执照的移动终端丢失或损坏的,法定代表人可使用其他移动终端重新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原移动终端存储的电子营业执照将无法继续使用。
第十条 电子营业执照适用于需要提供市场主体身份凭证的场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出示营业执照以表明市场主体身份,或使用营业执照进行市场主体身份认证和证明的;
(二)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的;
(三)以市场主体身份登录网上系统或平台,办理各项业务、开展经营活动的;
(四)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自主公示信息的;
(五)以市场主体身份对电子文件、表单或数据等进行电子签名的;
(六)在互联网上公开营业执照信息和链接标识的;
(七)授权相关个人或单位共享、传输或获取其市场主体数据信息的;
(八)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需要使用和提供营业执照的。
第十一条 社会公众、相关单位和机构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或接入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可实时联网验证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真伪、查询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及状态、并可同步比对查验电子营业执照持照人相关信息。
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中加载的电子营业执照验证二维码和条形码,为电子营业执照验证专用码。
第十二条 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存储于市场监管总局电子营业执照库,市场主体可自行下载、存储或打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打印的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可用于信息展示和需要提交纸质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情形,按规定需要加盖市场主体印章的,遵其规定。市场主体对使用其自行下载或打印的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
只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应下载并打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置于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或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亮明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的内容和版式与纸质营业执照基本相同。电子营业执照文件中标注“电子营业执照”水印和数字签名值,不显示登记机关印章。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可比对查验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真伪。
电子营业执照文件中加载的二维码为电子营业执照文件专用二维码。
第十四条 电子营业执照系统为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提供市场主体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和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数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并应积极支持各相关单位充分应用电子营业执照,提高服务效能、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第十五条 电子营业执照的电子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市场主体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可以对电子文件进行可靠的电子签名,签名形成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与纸质形式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接入的统一管理,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所辖范围内电子营业执照的接入工作。省级区域内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接入,应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接入申请,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报总局登记注册局备案。跨省级区域的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接入,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接入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接入的流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接入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核验电子营业执照、存储或使用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及信息的相关单位和团体,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保证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二)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依法严格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三)应当符合电子营业执照有关实人、实名、实照的使用原则,保障市场主体电子身份凭证安全;
(四)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应当控制在自身业务体系中应用。对于电子营业执照的下载、出示、核验、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等基本应用功能不允许额外收取市场主体使用费用;
(五)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共享、传输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市场主体授权同意。
(六)应当支持市场主体通过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为市场主体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纂改电子营业执照,如有违反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