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综合医疗篇——村卫生室(所)是否可以设置口腔诊疗科目?

来源: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SCWSJSJD



 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本书综合医疗篇——

村卫生室(所)是否可以设置口腔诊疗科目?




村卫生室(所)是否可以设置口腔诊疗科目?


村卫生室(所)主要是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不得登记除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以外的其他科目。未经过批准不得开展牙科诊疗。


法律依据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

(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

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七条

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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