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郎中”非法行医还“逃逸”,卫监君“零口供”移送追刑责

来源: 浙江卫生计生监督/zjwsjsjd



近日,嘉兴平湖市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行医案

该案的被告人张某无医师资格证

多年来

因为擅自从事诊疗活动

曾被多次处罚

但他仍旧我行我素继续非法行医

最终获刑入狱



案发经过


去年11月,平湖市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小区出租房内有人非法行医。接报后,市卫生监督所立即派执法人员对该出租房进行检查,现场查见患者葛某正在接受输液治疗,但行医人却不知踪迹,现场还有已使用的输液瓶、针管等物品。

图:案发现场的情景


谁是行医人?


考虑到现场还有病人正在输液,正常情况下,行医人应该不会离开太久,为了保证患者安全,执法人员决定在现场等行医人返回。但是左等右等,行医人始终没有现身。根据现场留下的电话号码,执法人员多次联系行医人,但不是关机、就是拒接。

看来,行医人知道事发,铁了心要“逃逸”!行医人姓氏名谁,只能执法人员自己去搞清楚了。



好在现场还发现了两个居住证

分别是该出租房租客 “张某国”

(身份证号为“xxxx 7032” )

及同住女伴丁某某

 (身份证号为XXXX7065”)


图:“张某国”居住证


为逃避查处,至病人于不顾,看来这位“张某国”是位“老司机”了。但是,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全国“非法行医联网”查询,却没有发现他的“前科”信息。

心细的执法人员在现场一个不起眼的角落里发现了多年前的一个废弃信封,收件人是“张某华”。

图:现场发现的废弃信封


“张某华,我记得他,10多年前我们曾查处过他,后来不知怎么样就销声匿迹了,没想到这个名字又出现了……”现场一名执法人员不禁喊了出来。

没错!这个“张某华”是我市首位因非法行医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他的案例早已深刻在当年办案人员的脑中。

图:法院对张某华非法行医的刑事判决书


一个是有案底“张某华”,一个是无前科的“张某国”,无论患者葛某,还是房东韩某都说不清,只是说两个人很像,谁才是真正的行医人呢? 


锁定嫌疑人


执法人员再次翻阅了10多年前的案卷,提取了 “张某华”的《暂住证》(身份证号登记为“xxxx7059” ),与现场查见“张某国”的《居住证》(身份证号为“xxxx 7032” )姓名和身份证号均不相同,但是,两份证据材料上显示:“张某华” 和“张某国”的同住女伴都是同一个人丁某某(身份证号XXXX7065)。

“张某华” 和“张某国”会不会是同一个人?

执法人员通过公安部门查询了身份证号为“xxxx7059”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却让大家大吃一惊,这个身份证号对应的姓名是“杨某某”,资料显示,该人并没有在平湖市的暂住信息!



再查询“张某国”和同住女性丁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身份号“xxxx7032”的姓名确实是“张某国”,丁某某是其妻子,与现场查见的两张居住证信息一致。

调查到这一步,事实已经清楚了:10多年前,“张某华”的这张《暂住证》上信息并不真实,他克隆了“杨某某”的身份信息,由于当时信息共享并不发达,这种名字与身份证号及其他信息不对应的情况并没有被识破。


移送


尽管没有取得张某的“口供”,但人证、物证齐全,张某这次非法行医的事实证据确凿。

查阅案卷发现,2004年7月张某因非法行医被平湖市卫生局查获,被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药品器械和罚款5000元;2006年4月,他为患者李某输液治疗后,不料第二天李因扩张型心肌病致急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他也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责,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据调查,张某仅有初中(辍学)文化水平,从未接受过任何正规医学教育,也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但即便如此,无论是被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后,张某仍然我行我素,没有停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张某国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屡教不改,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涉嫌非法行医罪。为了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市卫计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今年二月,张某被平湖市警方抓获。到案后,张某国交代:由于是黑户,10多年前来平湖时并没有身份证,于是用“张某华”的名字并冒用了老乡“杨某某”的身份证号及其他信息办理了《暂住证》。2006年因非法行医罪被判刑后,为了洗白“污点”,几年前回老家补办了二代身份证,换回了本名。

卫监说法



非法行医罪,是指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主要有下列五种情形:

 


本案中,张某明知自己没有医师资格,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开展诊疗活动,屡教不改,属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16〕27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法院对张某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的刑事处罚。


来源:平湖市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