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决策部署,我部对照机构改革后的新职能和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农业部开展随机抽查监督检查事项清单》(农业部公告第2600号)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清单予以公告,原《农业部开展随机抽查监督检查事项清单》(农业部公告第2600号)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农村部开展随机抽查监督检查事项清单
农业农村部
2018年12月7日
农业农村部开展随机抽查监督检查事项清单(摘选兽药部分)
抽查项目
兽药监督抽查
抽查内容
兽药质量
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务院农业行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检,并公布抽检结果。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结果。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抽查对象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抽查主体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