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综合医疗篇——个体口腔诊所是否可以开展口腔种植技术

来源: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SCWSJSJD


 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本书综合医疗篇——

个体口腔诊所是否可以开展口腔种植技术




个体口腔诊所是否可以开展口腔种植技术?


个体口腔诊所一般不能开展口腔种植技术。因为口腔诊所不符合《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相关技术则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可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进行行政处罚。


理由

口腔诊所不符合《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

(四)用于口腔种植外科治疗的诊室应当是独立的诊疗间。用于口腔种植诊疗的诊室除具备基本诊疗设备及附属设施外,同时应当装备口腔种植动力系统、种植外科器械、种植修复器械及相关专用器械。

(五)具备曲面体层或颌骨CT影像诊断设备及诊断能力。

(六)用于口腔种植诊疗的诊室的消毒管理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要求。

(七)从事使用射线装置的医疗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诊疗活动。


处理建议

口腔诊所不符合《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开展口腔种植技术,应予以行政处罚。


适用法律建议

违反条款:《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法律依据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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