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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位设置
特岗全科医生是岗位设置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专门用于聘用派驻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特设岗位不受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
全科医生特设岗位应当相对集中设置,每个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设置不少于8个全科医生特设岗位。对于条件特别艰苦、招聘人员特别困难的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岗位数量。
(二)岗位职责
特岗全科医生应当按服务对象实际需求履行以下职责:
1. 承担预防保健、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病人康复与慢性病管理、健康教育与管理等连续性、综合性、一体化服务。
2. 承担专科疾病的识别、转诊以及危重情况的应急处理任务。
3. 作为全科医生团队的领头人,帮助和指导团队其他医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组织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
4. 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要求,按照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要求,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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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聘计划
1.每年招聘名额由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年度特岗全科医生需求计划汇总后,上报省卫生健康委;
2.省卫生健康委汇总各市年度特岗全科医生需求计划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确定后下达。
(二)招聘范围
1.面向全国招聘;
2.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编制外聘用和退休的医务人员积极报考。
(三)名额分配
2018年全省全科医生特岗计划100名,佳木斯市分配25名,县级卫生健康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安排县域内名额。(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特岗全科医生在聘期内,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工资收入与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临床医师工资收入水平相衔接。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主要用于特岗全科医生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资性支出。2018年,中央财政按5万元/年/人进行补助,如特岗全科医生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高出部分及其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等费用由县财政负担,乡镇卫生院承担特岗全科医生岗前集中培训等费用。
特岗全科医生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医疗卫生机构在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时要向承担服务的特岗全科医生倾斜。
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负责为特岗全科医生发放工资和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
社会保险及其他待遇。特岗全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确保特岗全科医生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服务的乡镇卫生院要为特岗全科医生提供相应的周转住房和必要的生活条件,要为特岗全科医生解决工作、培训的差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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