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四川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全家共用啦!

来源: 内江医保/scnjyb

好消息!

2019年3月1日起,

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可给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共用啦!

为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简称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共济功能,方便参保职工就医购药,近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自上世纪90年代末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在保障广大参保职工门诊就医、药店购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参保职工对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实现家庭成员互济共用、增强使用便捷性的愿望日益强烈。为回应社会关切,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省医疗保障局将个人账户改革作为医保惠民重点任务安排部署,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2018〕7号)。

具体内容有哪些?

可以支付哪些费用?

快点来看!

个人账户资金在原支付范围基础上,可扩大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下列费用:

 1  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含挂号)、门诊特殊疾病(含定点药店)、住院、健康体检、非计划免疫接种、远程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需个人负担的医疗服务费用。


 2  在省内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与疾病治疗和医疗康复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辅助器具等费用。


 3  在统筹地区内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险、长期照护保险等由政府开展的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险个人需要缴纳的费用。

跨省异地就医长期备案人员、医保关系跨省且跨制度转移人员,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2019年3月1日全省正式实施。 


PS:目前我市正在抓紧时间做好个人账户功能调整最后测试,保证大家能在3月1日正常使用,亲们记得要把这个好消息告诉身边的亲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