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新版营业执照全面启用!药店赶紧换

来源: 连锁药店网/lsyd188

来源:杭州市场监管局、吉林药监局、海南药监局


即日起,全面启用新版营业执照!药店注意,这几类药店不予换发。

 

刚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称,自3月1日起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新执照维持原版执照的8种格式不变;增加二维码功能,方便社会各界了解市场主体情况;对于领取了新版纸质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要同步生成新版电子营业执照并存入电子营业执照库。


申办新版营业执照注意事项


据悉,营业执照是登记机关依法颁发给各类市场主体的重要凭证,是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直接体现。商事制度改革以来,营业执照所关联的市场主体信息越来越丰富,应用领域越来越广泛。随着机构改革的稳步推进,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现版营业执照进行改革,调整相关内容,重新设计并启用新版营业执照(具体如下)。


新版营业执照长这样:


调整内容(区别)


调整版面内容:新版营业执照照面版式统一调整为横版,设有正本和副本。正本尺寸为: 297mm(高)×420mm(宽);副本内芯尺寸为:210mm(高)×297mm(宽)。


增加二维码功能:新版营业执照对原版营业执照的二维码功能进行统一调整,实现二维码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企业信息精准联接。


营业执照上增加了提示语:扫描二维码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更多登记、备案、许可、监管信息。大家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直接查询该市场主体的公示信息,了解市场主体情况。


启用时间:自2019年3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新版营业执照。


即日起,全面启用新版营业执照,那么,那老版营业执照还能用吗?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按申请人自愿和依申请原则,有序推进换照工作。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如何下载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电子营业执照是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营业执照具有企业身份认证、电子签名功能,除纸质营业执照的特征外,还具有安全性、通用性、载体的可分离性、公开性等特点。


企业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搜索“电子营业执照服务(管理)”小程序,进入小程序后点击《用户服务指南》查看详细操作步骤,即可下载、使用本企业电子营业执照。



药店申请换证,这几点要注意


在市场总局发布换证通知后,已有多省药监发文,要求药品零售企业根据相关要求,换发证书。


2月25日,吉林省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要求辖区单位指导辖区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交《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


通知指出,经认证检查符合条件的,发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随后可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如换证内容与GSP认证内容一致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直接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如换证内容与GSP认证内容不一致的,发证机关应当组织换证检查,合格后方可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企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前一年内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发证机关可直接受理审查企业换证申请,企业无需再次认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换证工作中发现企业不具备经营某类药品基本条件或近1年内连续6个月不经营或累计9个月未经营某类药品的,应要求核减该类药品的经营范围。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换证期间,发现企业原《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应责令其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取得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后方能恢复。


另外,该通知还强调,发现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证,并收回原证:

1、不符合许可证换发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2、未在规定时限内达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能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 

3、出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4、连续半年以上未经营药品的。 

5、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 

6、换证的资料不全或存在欺骗瞒报情形的。 

7、其他不符合换证要求的。 


不久前,海南省药监局也发布了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辖区药品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换发经营许可证。


该通知要求,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应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的企业,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GSP认证。


2、受理申请的机关按照《海南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海南省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组织GSP认证现场检查(其中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等特殊管理的药品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对GSP认证合格的企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发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另外,通知规定,含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不再进行认证直接换发许可证:


1、已被跟踪检查的药品经营企业,自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发跟踪检查限期改正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如果企业已按通知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可不再进行许可检查或认证检查,直接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经认证检查换发GSP证书的企业,6个月内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可不再进行许可检查,直接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但对于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店,则不予换证:


1、不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相关规定;

2、不符合《海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试行)》(琼药市〔2003〕92号)相关规定;

3、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

4、换证的资料不全或存在虚假、瞒报情形的;

5、其他不符合换证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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