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国家医保局正征求各省市的政策制定和调整权限?来看看!

来源: 医药报/xbyytm

近日,业内流传出一份由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关于征求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有关意见的通知》,通知附件列出了各级医保行政部分政策制定及调整权限清单、医保待遇清单。


依据附件内容,国家医保行政部门负责拟定国家基本医保的基本制度并组织实施,明确各项基本制度的筹资政策,统—制定、发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并适时调整。


并制定发布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根据法律法规修订、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技术创新等情况,适时调整清单。授权各省调整相关政策,并规定调整幅度。


省级医保部门可在授权范围内调整基本政策和支付项目,调整前需报国家医保部门同意,调整后1个月内报国家医保部门备案。可以依国家政策调整基本政策,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调整支付项目。


但省级医保部门禁止自行设立基本制度,且不得自行发布医疗保障待遇清单,不得擅自增减清单条目;不得自行制定特殊人群保障玫策;不得自行制定个人或家庭账户政策;不得自行增补或删减药品目录;不得以支付方式改革等任何形式变相扩大药品支付范围;另外,也无权制定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制订的其他内容。


对于地市级及以下医保部门,其权限是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定实施细则和经办流程;同时,不得自行调整医疗保障待遇清单。


看点一:“医保三目”的制定和调整权限


从医保三目(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制定权限来看,未来国家将统一制定发布《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与《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并适时调整。


省级:

1)无权自行增补或删减药品目录;

2)可以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制定与调整本省诊疗项目目录;

3)制定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医保支付标准。


地市级及以下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权限为贯彻执行待遇清单以及制定事实细则和经办流程。


由此可见,目录制定级调整权限与现行状况相比出现了一些变化,主要包括: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设定权收归中央,地方原有的15%的调整权(包括增加、删减、适应症调整等)取消。文件中还特别点明省级“不得以支付方式改革等任何形式变相扩大药品支付范围”。


2)国家将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此前未有),作为省级制定与调整本省诊疗项目目录的依据,这意味着对于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在国家层面将进行统一规范。


3)医保三目的支付标准均在省级层面制定;


4)地市级仅有贯彻执行待遇清单以及制定事实细则和经办流程的权力,无调整权限。

 

看点二:基金统筹将加速提高到省级层次


决定参保患者保障待遇最重要的因素,除了医保三目与支付标准之外,就是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与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大病(门慢门特门大)报销政策了。文件规定上述事项在省级层面决定。


这一系列规定意味着大政方针在于国家,但具体报销待遇在于省级,地市级仅有执行权限。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样的基金统筹层次能够支持这一决策管理方案?


——毫无疑问是省级统筹,否则省级制定的医保三目支付标准以及门慢门特门大政策在各地市充裕情况不一的钱袋子面前,只能是众口难调。可以预见这一文件的推出必将伴随着医保基金统筹层次全面提高到省级。


据悉目前已经有8个省份(上海、天津、浙江、山东、广东、重庆、青海、宁夏)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完成了省级统筹。


看点三:个人账户未来政策走向


自1998年我国社会保险型医疗制度建制以来,统账结合(统筹基金+个人账户)中的个人账户使用政策一直是在地方层面制定的且各地不一。取用方式包括支取、药店购药、医院付费等。


文件中明确提出省级“不得自行制定个人或家庭账户政策”,这也意味着国家未来将对个人账户的使用方式作出统一规定。


可以预计在国家的统一规定发布之前,目前各地纷繁芜杂的个人账户管理与使用方式将在短期内维持原状,但地方近期自行推进个人账户使用方式改革的可能性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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