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血液安全与临床用血篇——用血量备血量很小的医疗机构无法执行储血冰箱每4小时监测一次温度的要求,应如何处理?

来源: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SCWSJSJD

 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血液安全与临床用血篇——

用血量备血量很小的医疗机构

无法执行储血冰箱每4小时监测一次温度的要求

应如何处理?


用血量备血量很小的医疗机构无法执行储血冰箱每4小时监测一次温度的要求,应如何处理?

血液储存设备人工监控温度频次不符合要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建议医疗机构安装自动温度监测管理系统,这样每日人工温度监控频次可减少到2次。


理由

《血液储存要求WS399-2012》是卫生行业强制性标准,其中“4.2.1血液储存设备使用人工监控时,应至少每4h监测记录温度1次”是强制性条款,只要储血冰箱内有血液储存就应按要求进行温度监控。工作人员少,血液储存设备采用人工监控温度频次无法达到要求的机构,可以建议安装自动温度监测管理系统,人工温度监控频次就减少到每日2次。


血液储存设备人工监控温度频次不符合要求,应认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二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1.《血液储存要求WS399-2012》

4.2.1血液储存设备使用人工监控时,应至少每4h监测记录温度1次;

4.2.2 血液储存设备使用自动温度监测管理系统时,应至少每日人工记录温度2次,2次记录间隔8h以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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