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溯及力问题的讨论

来源: 卫生与健康法律服务/BJhuaweisuo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1日施行,备受关于的患者复印病历材料的规定已经付诸实施,但最近有一些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对于《条例》实施后,2018101日之前的病历材料是否应依照规定全部提供?

对于这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对交替时期医疗纠纷处理法律适用应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2018年101日实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后处理该条例实施前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件,原则上应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有人认为:2018年101日前的病历也应按照《条例》规定,全部提供。 

 对此,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邓利强副主任认为:《条例》有关患者有权复印包括主观病历在内的全部病历材料,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不仅减少医患之间产生冲突和不信任机会,同时保障患者的知情权。有人提出来,2018年101日《条例》实施前形成的病历材料,不应复印给患者,依据是“法不溯及既往”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并对这些事件和行为法律上的效果发生面向过去和未来的影响。

 病历形成之后,患者复印的是资料,不是针对以往的行为,不管是加强医患互信,保证政策连续完整,既然做出了让患者复印全部病历规定,就应该不打折扣的贯彻执行,即:无论是2018年101日前形成的病历还是之后形成的病历,都应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这对于我国和谐医患关系构建有积极作用。


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