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苗苗)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部署要求,市政府昨日发布《天津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加强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对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管理,通过落实带量采购、开展全程监控、调整支付标准、推动薪酬改革等措施,加强中选药品采购、使用全过程综合监管,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减少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确保百姓用得起药、用药安全。
《方案》明确,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坚持平稳过渡,逐步实现医保支付价格调整到位,促进医保基金结构优化。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坚持奖惩并施,通过健全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引导参保人员合理用药。
对于百姓关注的药价问题,《方案》中明确:探索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对于集中采购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出台试点品种医保支付标准调整方案,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完成医保支付标准的调整工作,对于患者使用药品价格与支付标准价格差异大的品种,通过2至3年过渡期完成调整,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用药习惯。
与此同时,药品质量关系到百姓用药的安全。为此,本市将对医疗机构采购的中选药品实施批批检测,即对采购的每一批次中选药品采用近红外光谱法进行检测。生产企业履行购销合同,保障药品供给,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和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及时送达药品。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来源: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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