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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原院长张法灿受贿一案。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8年至2015年,张法灿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院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医院工程建设、药品和医疗设备采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贺某等五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2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张法灿身为国有医院院长,利用职务便利,为贺某等五人牟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贺某等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张法灿受贿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张法灿进行了最后陈述。被告人张法灿对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有异议,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择期宣判。
▪ 内容来源 |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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