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整顿!财政部推行医疗电子票据,清查全国医院账款!

来源: 湖北省医药行业协会官网/hbsyyhyxh


      医药行业再接“杀招”。

      8月1日,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通知称,决定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根据部署,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国正式启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式样,涉及医疗门诊收费、医疗住院收费。同时,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明细(电子)式样,配合电子票据使用。按照要求,考虑系统升级改造等因素,原则上设置一年过渡期,也就是说,2021年开始,全国将统一票据。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按照通知要求,各地医疗机构卫生机构将落实信息系统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实现与财政、卫生健康,以及医保部门的全面对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

      分析人士指出,此番三部委联手推出医疗电子票据,不仅可以如通知所说在落实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工作中,“防范虚假医疗收费票据”,还将使医院的用药、医疗服务、检查等收入情况更加公开透明,受到各方监督。

      特别是大处方、大检查、骗保等问题将无所遁形。

      可以看到,进入2019年以来,医保部门作为最大支付方与财税部门的合作力度越来越大。6月份财政部刚刚发布了对77家医药企业的“穿透式”检查,在这一检查中,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甚至医疗机构,都在检查范围中。

      在医药涉税案件查处力度加强的背景下,从部分地区财税部门的通知中可以看到,已有大批医药企业被查处,甚至有企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牵扯甚广而出逃。

      而此次三部委联合发文,更是直接将医疗机构纳入到监督检查范围内。业界分析,席卷医药领域的财税检查风暴将越来越猛烈。

  

互联互通

药费、检查费等全面纳入监督

      可以看到,在此次通知中,信息系统改造和对接在其中占据了相对重要的位置。

      根据通知,相关部门要做到如下内容

      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保障工作,实现本地区系统与财政部系统对接,做到全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

      各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本地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落实信息系统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工作,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医疗收费票据。

      各地区医保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实现与财政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将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入账报销等信息反馈财政部门,并利用医保网络通道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传输,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应用工作。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改造信息系统,调整业务流程,实现与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系统对接,按规定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积极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

      这意味着,医疗机构的票据信息将与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全面对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而根据通知要求,门诊收费票据上需要填列的收费项目,包括: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中药饮片、中成药费、一般诊疗费、挂号费。

      住院收据票据上除了上述信息还有床位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同时按照要求,医疗机构还需要将每项检查包含的具体明细列在医疗收费明细中。

      结合目前实行的重点监控、临床控费,以及打击骗保等行动,医疗机构稍微越雷池一步,都将面临来自三部委的迎头痛击。有分析人士指出,与此前的行风建设不同和一过式检查风暴不同,这一规定可谓从制度和技术层面给医疗机构戴上了“紧箍咒”。

  

医保、财税联手

我国医药市场巨变刚刚开始

      事实上,这已不是财政部首次与国家医保局联手。

      就在两个月前(6月4日),财政部刚刚发布通知,宣布对77家医药企业开展大检。在该行动中,财政部即与国家医保局成立部际协调工作组,统筹组织协调全国检查行动。

      而上述针对销售费用真实性、成本真实性、收入真实性等方面,贯穿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检查,也被认为是抓住了医药行业的“七寸”。虽然目前,官方还没有正式公布此次检查的结果,但是从各地财税部门公开的查处信息开,医药行业的涉税违法行为,正在经受整治风暴。

      7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官网公布的处理决定称,福建祥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98份,正常票合计开具金额约为2789万元,税额约为461万元,其中价税合计约3250万元,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山东、江苏、福建、浙江等多个省市的15家下游公司。该企业负责人“走逃失联”。

      另据国税总局武汉稽查局近期公告,已有至少7家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分别流向了50家药械公司。

就在8月1日,公安部也通报了联合税务部门打击整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情况。根据通报,2018年以来,全国已经立案侦查涉税犯罪案件2.28万起,涉案价税合计达到5600多亿元。

      尽管公安部的通报中没有特别提到医药领域,但是以其“进一步加大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的态度,财政、卫生健康、医保三部委联合行动的现实,依托医保牵头的统一信息化系统建设、医疗票据与三部委的互联互通,以及金税三期全线上马,业界分析,对77家医药企业的集中查账只是开始,整个医药领域还将迎来更残酷的财税检查风暴。

       同时,在带量采购等规则的倒逼之下,医药行业的环境将得到充分净化,医药市场规则将彻底重塑。

 

       来源:健识局

 

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财综〔2019〕29号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工作,防范虚假医疗收费票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决定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按照财综〔2018〕62号要求,各地区应在充分总结财政电子票据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运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一)统一全国医疗收费票据式样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式样,包括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1)、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2)、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4)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5),其编码按照财综〔2018〕72号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同时,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明细(电子)式样(附件3),配合电子票据使用。考虑到系统升级改造、票据管理实际情况,原则上设置一年过渡期,在2020年底前各地区原有票据式样和全国统一的票据式样并行。

      (二)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和对接

      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保障工作,实现本地区系统与财政部系统对接,做到全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

      各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本地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落实信息系统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工作,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医疗收费票据。

      各地区医保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实现与财政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将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入账报销等信息反馈财政部门,并利用医保网络通道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传输,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应用工作。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改造信息系统,调整业务流程,实现与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系统对接,按规定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积极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

      (三)规范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报销入账及归档

      根据财综〔2018〕72号规定,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数据文件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保管。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入账报销单位,应及时将入账状态、入账时间、入账金额等信息反馈至财政部门。不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单位,可使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版式文件打印件入账,并对电子票据及版式文件打印件进行归档保管,同时建立版式文件打印件与电子票据的检索关系。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票据真实可靠,防止票据重复入账报销。

      二、规范全国统一医疗收费票据填列

      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具医疗收费票据时,应规范填列医疗收费项目、其他信息等内容。其中,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填列患者有效证件号码,并隐去涉及患者隐私的部分字段。

      (一)规范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填列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填列的收费项目包括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中药饮片、中成药费、一般诊疗费、挂号费,以及《政府会计制度》和《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4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5号)所列其他门急诊收费项目;“其他信息”栏填列的项目信息包括业务流水号、医疗机构类型、性别、门诊号、就诊日期、医保类型、医保编号、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他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个人自付、个人自费等。

      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具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时,应按照上述收费项目中有发生的项目及其明细顺序填列,先填列本次有发生的全部收费项目,再按照有发生的项目顺序填列每项项目所包含的具体明细。明细项目较多,填写不下时,应将全部明细项目列入医疗收费明细。

      (二)规范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填列

      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填列的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中药饮片、中成药费、一般诊疗费,以及《政府会计制度》和《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4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5号)所列其他住院收费项目;“其他信息”栏填列的项目信息包括业务流水号、医疗机构类型、性别、病历号、住院号、住院科别、住院时间、预缴金额、补缴金额、退费金额、医保类型、医保编号、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他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个人自付、个人自费等。

      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具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时,应按照上述收费项目中有发生的项目顺序填列,并将每项项目所包含的具体明细列入医疗收费明细。

      (三)明确“其他信息”栏项目信息

      业务流水号:医疗卫生机构收费系统自动生成的流水号码。

      医疗机构类型: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确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类别。

      医保类型:取值范围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等。

      医保编号:参保人在医保系统中的唯一标识。

      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其他支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补充、企业补充等基金或资金支付的金额。

      个人账户支付:按政策规定用个人账户支付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和目录范围外的费用)。

      个人现金支付:个人通过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渠道支付的金额。

      个人自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的金额;开展按病种、病组、床日等打包付费方式且由患者定额付费的费用。该项为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项。

      个人自费: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上述部分项目勾稽关系:金额合计=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他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

      全国统一的“其他信息”栏项目应如附件6所示一一填列,各地区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增加个性化其他项目信息,并接续填列。“其他信息”栏项目信息属于医疗卫生信息的,其含义和内容由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分别负责解释;属于医疗保险信息的,其含义和内容由医保部门负责解释。

       三、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

       (一)抓好落实工作。各地区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应通力配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相关系统升级改造与对接工作,按规定启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医疗收费票据,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二)加强沟通交流。各地区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加强与医疗卫生机构、交款人以及入账报销单位沟通交流,全面客观了解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三)做好宣传工作。各地区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充分运用媒体、网络等宣传渠道,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宣传工作,提高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公众认知度,切实提高医疗收费票据流转运用效率,实现便民利民服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