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北京市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实施方案》(下文简称《方案》),文件对诊所的扶持力度空前,涉及审批、多点执业、医师职称等诸多利好点,小编就《方案》中的重要内容和大家分享如下。
《方案》:鼓励医师举办诊所。鼓励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专科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要按照多点执业有关要求,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其在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任务量、服务质量和薪酬绩效分配等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能够完成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
鼓励医师开办诊所这件事已经说了好久,但在实际实施中,因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与主要执业机构的双方责任、权利等不明确,导致政策无法落地,北京此次明确提出以“兼职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权责,解决了医师开办诊所老大难的问题。
首先在准入上,《方案》提出各试点区不对诊所设置进行规划限制,将诊所准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区卫生健康委备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诊所由市卫生健康委进行备案。
一直以来诊所的审批都是采用许可制,近年来随着社会办医的放开,也仅是准许全科诊所、中医诊所不用审批,直接采取备案制。
此次北京落实国家相关文件,对诊所审批放开的力度空前,不分科目,对诊所准入统一改为备案管理,彻底撬开了开办诊所难的壁垒。
同时,《方案》也简化诊所的环评、消防等审批手续,与诊所备案手续并联办理,不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诊所备案的前置材料。
这些之前“关卡”的放开,也是我国对社会办医审核重点的转移,逐渐从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注重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
调整诊所医师职称评价标准,
侧重评价常见病
一直以来,诊所由于技术能力等综合因素,在职称晋升上很难成功,除了硬件条件不足,还包括一些科研项目、发表论文、英语、计算机等要求。
《方案》对促进诊所全职医师职业发展提出了明确规定,建立体现诊所全职医师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的职称分类评价标准,外语成绩不作为申报条件,对论文、科研等不作硬性规定,侧重评价其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临床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
推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打破职称评审论文“一刀切”,将诊所全职医师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代表作可包括论文、专题报告、病案分析资料、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等。
医联体建设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一直是分级诊疗的两个抓手,二者在促进基层首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基层公立医疗机构资源有限,社会办医要发挥其职能,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我们从北京此次《方案》可以看出,政策在鼓励诊所要入医联体、承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并下达了硬性指标:
《方案》鼓励将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各试点区卫生健康委在建设区域医联体过程中,根据诊所意愿,将其纳入医联体建设。2020年3月底前,各试点区纳入辖区医联体范围的诊所应不少于1家,并在诊所和合作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方案鼓励诊所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各试点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诊所纳入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2020年6月底前,各试点区卫生健康委应至少确定1家诊所,将其纳入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
从以上两点要求可以看出,国家在给予诊所“分诊”的职能,未来对诊所医师承担部分基层医疗工作寄予厚望。
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可合理放宽规划预留空间。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
2017年8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审批,实行备案制。进一步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2017年11月15日,国家卫计委正式公布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开办中医诊所由审批改为备案。
2018年,12月26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关于本市全科诊所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宣布自2019年2月1日起,上海市全科诊所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2019年5月13日,国家卫健委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十个试点城市推行诊所备案制,支持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
2019年7月,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北京市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实施方案》,将诊所准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兼职医师可开办诊所。
目前,虽然让体制内医师走出来开办诊所困难重重,可能是力不从心,也可能是医院管理者不肯放人,但我们从近年来诊所推动的情况来看,外部的阻力都已经放开,只要时机一到,诊所的活力将会得到充分释放。
附(内容可滑动):
为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吸引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促进诊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改革完善诊所政策,提升诊所医疗服务质量,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推动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诊所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全面提升,在为基层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形成更多高质量、高水平的诊所,成为公立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
(三)试点安排。2019—2020年,在本市朝阳区、海淀区、昌平区、大兴区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根据试点经验完善诊所建设与管理政策。
二、工作措施
(一)简化准入程序。各试点区不对诊所设置进行规划限制,将诊所准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区卫生健康委备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诊所由市卫生健康委进行备案。本市诊所备案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另行制定。(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实施时间:2019年9月底前)
(二)执行调整后诊所基本标准。诊所是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市和试点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最新公布实施的《诊所基本标准》,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从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注重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在诊所(不含中医诊所)执业的医师要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实施时间:2019年9月底前)
(三)鼓励医师举办诊所。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鼓励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专科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要按照多点执业有关要求,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其在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任务量、服务质量和薪酬绩效分配等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能够完成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实施时间:持续推进)
(四)鼓励将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各试点区卫生健康委在建设区域医联体过程中,根据诊所意愿,将其纳入医联体建设。2020年3月底前,各试点区纳入辖区医联体范围的诊所应不少于1家,并在诊所和合作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各专科医联体牵头单位要结合实际,将诊所纳入成员单位范围,帮助其提升医疗服务水平。鼓励医联体内二级以上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病理中心等机构,与诊所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医疗资源共享。(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实施时间:2020年3月底前)
(五)支持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鼓励不同专科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专科医师联合诊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化、集团化诊所,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实施时间:持续推进)
(六)鼓励诊所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各试点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诊所纳入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通过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进一步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2020年6月底前,各试点区卫生健康委应至少确定1家诊所,将其纳入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各试点区要加强对诊所提供签约服务质量的评估,将服务对象健康状况、满意度等纳入评估,确保签约服务质量。(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实施时间:2020年6月底前)
(七)鼓励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各试点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诊所,在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等补助政策。有条件的试点区对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符合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可以给予适当支持。(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实施时间:持续推进)
(八)促进诊所全职医师职业发展。全职在诊所执业的医师申报高级职称时,可按照本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政策执行。建立体现诊所全职医师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的职称分类评价标准,外语成绩不作为申报条件,对论文、科研等不作硬性规定,侧重评价其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临床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推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打破职称评审论文“一刀切”,将诊所全职医师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代表作可包括论文、专题报告、病案分析资料、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等。(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社保局,实施时间:持续推进)
(九)完善有利于诊所发展的相关政策。诊所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实行自主定价。建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动态管理机制。简化诊所的环评、消防等审批手续,与诊所备案手续并联办理,不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诊所备案的前置材料。(责任部门: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实施时间:持续推进)
(十)创新行业监管手段。诊所要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并按照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报送和上传诊疗信息。诊所诊疗信息报送规定由市卫生健康委另行制定。各试点区卫生健康委要将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依托信息化平台,加强对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监管,实现实时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要定期组织对诊所进行培训,提高诊所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意识,形成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常态运行机制;要加强对诊所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纳入医保定点诊所的监督管理,对虚构医疗服务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应当解除医保协议。完善诊所处罚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机制,将不良记录信息记入信息化平台,与诊所设置人、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信息相关联,并与信用系统联通,作为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的依据。(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实施时间:持续推进)
(十一)保障医疗质量安全。诊所要严格依法执业,医务人员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任职资格,严格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等规章制度,加强医疗技术和医院感染管理,严格落实诊疗与护理规范和指南,合理使用药物,保证医疗质量安全。要加强医患沟通,尊重患者知情权,保护患者隐私。要建立电子病历系统,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管理,做好就诊患者登记,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上传诊疗信息。鼓励诊所或医务人员购买医疗责任保险。(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实施时间: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区要充分认识推进诊所发展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医改和发展社会办医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改革完善诊所管理有关政策措施,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细则,加强对诊所的监管。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支持诊所可持续发展。2019年9月底前,本市启动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实施工作。2019年9月底前,各试点区卫生健康委要会同区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医保部门,根据本区工作实际制定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各非试点区要按照行业监管的要求,加强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
(二)做好评估总结。各试点区要对试点情况及时评估,每年形成年度评估报告。对于试点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经验要及时总结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培训,按照任务分工,强化工作指导和检查评估,适时推广试点区先进经验,完善促进本市诊所发展的政策举措。
本文首发:医学界智库
资料来源:北京市卫健委
本文作者:吴桐责任
编辑:李兴鹏
三种班次,陪你直到拿证为止
7类资料+12个教学服务+6个社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