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精神药品管理
《公告》称,从2019年9月1日起,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精神药品管理,具体细节如下:
(1)口服固体制剂每剂量单位含羟考酮碱大于5毫克,且不含其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制剂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2)口服固体制剂每剂量单位含羟考酮碱不超过5毫克,且不含其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3)丁丙诺啡与纳洛酮的复方口服固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
精神药品根据人体对精神药品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将其分为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 ,一类精神药品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和使人产生的危害性要大于二类。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精神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应当留存两年备查。
对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违规使用,吊销医生执业证书
在基层医疗机构中,精神药品使用量相对较少,因此相关人员在管理上容易疏忽,这让很多利益熏心的人钻了空子。曾有大量报道提到,不少诊所会向一些“瘾君子”出售精神管制类药品。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得知,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此外,若要开具第一类精神处方,应具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未取得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若未对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精神药品本身所特有的治疗作用和带来的社会危害同样明显,因此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不触碰用药红线,是我们的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