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7年6月16日,我市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监督中发现:某酒店(餐饮单位)未在禁止吸烟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并且该单位未设立吸烟室。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两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卫生监督员再次对该单位检查时发现其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在多个包间设置烟缸,未张贴禁止吸烟标识,未规范设置吸烟室)。据此,我市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酒店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为了切实做好控烟工作,《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六条明确列举了各类禁止吸烟场所。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属于限制吸烟场所,按照《条例》要求,允许设置吸烟室,但是吸烟室应当具备独立空间、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设置明显标志;吸烟室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对于未设置吸烟室的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全面禁止吸烟。对于规范设置吸烟室的餐饮单位,吸烟个人可以在吸烟室吸烟,吸烟室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吸烟个人在餐饮场所禁止吸烟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将会被相应执法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本单位的全面禁止吸烟。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并做好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公布监管电话号码;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餐饮单位如果未履行上述《条例》十一条规定的职责,视其为不禁止吸烟。餐饮单位未设置符合要求的吸烟室(独立空间、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设置明显标志),视为未设置吸烟室。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不设置吸烟室又不禁止吸烟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Tianjin Municipal Bureau of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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