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家医院被通报,只因为3块钱!

来源: 正保医学教育网卫生资格考试/med66_weisheng


试点药品异常提价,最高涨幅92%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布了《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点中部分药品异常提高价格行为的通报》(下文简称《通报》),对出现大幅度提高试点药品价格的现象进行了通报,对相关药品及企业、采购医疗机构做了相应处分。



《通报》称为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要求,推进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引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2019年5月17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37号),选取头孢唑林、氯化钠和葡萄糖三种药品开展医保支付标准试点。


试点工作实施以来,各地均采购了医保支付标准药品。总体上看,试点引导作用正在显现。


但部分试点药品出现原有采购价格较低,试点标准公布后,大幅提高采购价格甚至直接将采购价格提高到医保支付标准,增加患者药品费用负担和医保基金支出的现象。对这种违背相关政策文件精神,扰乱药品采购秩序,阻碍发挥医保支付标准正确导向作用的异常提价行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严厉通报批评。


此次通报价格异常的药品有三种,包括头孢唑林、氯化钠和葡萄糖,据“议价加高数据明细含采购情况”可知,这些药品议价后的价格都高于议价前的原有价格,有的甚至高出了92%。


比如某中医院的葡萄糖注射液上期价格是1.6元,议价后为3.8元,议价后价格同医保支付标准等同,涨幅为92.5%;某市第二医院的氯化钠注射,上期价格是2.19元,议价后为2.95元,议价后同医保支付标准等同,涨幅为34.7%。


表:议价加高数据明细含采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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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议价加高数据明细含采购情况表”可以看到,这些药品价格之前都很低,但在医保支付标准公布后,药品价格都进行了上调,多数调到和医保支付标准持平,这绝对不是一种偶然现象。


恶意提高采购价格,相关机构被处理


无论是企业主动抬高价格,还是医疗机构恶意提价,或者双方达成一致,这里面企业和医疗机构都是主要责任人,《通报》对提高采购价格的企业及医疗机构作出了处理意见。


企业:未整改者,列入药械采购黑名单,停止挂网资


自2019年8月6日起,暂停大幅度提高采购价格和直接将采购价格提高到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的挂网采购资格。相关企业应于2019年8月9日前,将异常提价原因并佐证材料和整改情况报送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对药品生产企业恶意提价,或不按时说明原因并报送整改情况,或提价理由不充分且拒不整改的,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把该企业列入自治区药械采购黑名单,并自2019年8月12日起,停止相关药品在我区的挂网采购资格。


医疗机构:未整改者,可以解除定点医疗服务协议


盟市医疗保障局应立即对相关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并于2019年8月9日前,将约谈及整改情况报送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对医疗机构恶意提价或限期未整改的,可以解除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对药品配送企业恶意提价或限期未整改的,可以把该企业列入配送企业黑名单,停止该企业在所属区域内的配送资格。


从《通报》中可以看到,头孢唑林、氯化钠和葡萄糖这些药品的价格都很低,原有价格都在3元以下,即使提高后价格也只在4元以下,单从价格上看,药价提高并不多,但这个风气却极其恶劣,政策鼓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目的是引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降低患者就医负担,而不是被其他机构占为己有。


这个通报也给所有公立医院敲响了警钟,医改已经正式开启了三医联动模式,作为以公益性为主的公立医疗机构,应该有正确的站位。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健委

本文首发:医学界智库

本文作者:吴桐

责任编辑:李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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