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方案》要求,2020年底前要落实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管理的相关政策。
记者 | 张静 整理
编辑 | 张静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要求,2020年底前要落实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管理相关政策,推动二级以上医院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服务。
《方案》指出,要继续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大力发展服务业,采用政府和市场多元化投入的方式,引导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服务业,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大力发展养老、托幼、家政和“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服务,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供给质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方案》要求,2019年8月底前制定出台加快发展“互联网+社会服务”的意见,提出进一步推进“互联网+”与教育、健康医疗、养老、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等领域深度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资源作用,创新服务模式,更好惠及人民群众。
为此,上海市卫健委日前发布了《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这一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将“互联网医院”定义为“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办法》规定,互联网医院开展的诊疗服务应符合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范围内,主要包括:常见病和慢性病患者随访和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办法》还明确了互联网医院的准入标准、监督管理等,确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管理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实施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
对于互联网医院来说,哪些服务不能开展,文件指出主要包含五大类:
一是首诊患者诊疗服务;
二是甲类传染病(含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危急重症、需要前往实体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或医疗仪器设备辅助诊断的患者诊疗服务;
三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开具和配送;
四是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未经注册登记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
五是提供虚假医疗信息服务,违规发布广告、违规开展保健品推销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禁止行为。
另外,文件严格规范了互联网医院的准入标准,首先需要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设置申请,依法需要办理通信管理、市场监管、网络安全、药品管理等方面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同时互联网医院的设置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同时,《办法》也对互联网医院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提出要求。
在病历资料管理方面,《办法》要求互联网医院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做好病历的保管、借阅与复制、封存与启封、保存。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音频、视频等数字化信息,应按照电子病历要求管理,资料传输、保存时应做好加密处理。患者可以在线查询检查检验结果和资料、诊断治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
在处方和药品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规定,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
对于互联网医院来说,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该如何处理?《办中法》也有明确规定。
其中,互联网医院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互联网诊疗服务需要,或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以及出现医疗服务不良事件和药品不良事件等严重不良后果时,应立即停止服务,并按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等规定上报。
互联网医院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的,应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等规定处理。而实体医疗机构或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申请互联网医院的第三方,应为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通过管理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实施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
与此同时,还会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互联网医院也将接受社会监督。《办法》明确,上海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登记的互联网医院名单及监督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诊疗服务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