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忘初心 兢兢业业!祝所有的医师们节日快乐!

来源: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SCWSJSJD


今天是第二个医师节

祝所有的医师们节日快乐!


(点击可查看大图)


2018年8月19日

全国医师迎来职业生涯中首个专属节日

——“中国医师节”

不过,你有没有疑惑

这个节为啥不叫“医生节”?


 

《医师法》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这与我们常说的“医生”有一定区别——医生为从事疾病预防和治疗的专业人员的统称。


2017年11月,国务院同意自2018年起将每年的8月19日设立为“中国医师节”。这是继护士节、教师节、记者节后国家设立的第4个行业性节日。


敬佑生命、救死扶伤

甘于奉献、大爱无疆



他们

无论年纪大小,无论何时何地

永远以一颗“仁心”

守护每一个人的健康



 而要保障医疗安全

唯有不忘初心,兢兢业业

其中很重要的一点

便是要【依法执业】

 

今天,卫监君就来为大家

科普一下《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执业规则


•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 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 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 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 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 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 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 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 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 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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