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稽查篇——
当事人在陈诉、申辩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
执法机构改变处罚结果的情况下,
是否需要第二次告知(听证)?
当事人在陈诉、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执法机构改变处罚结果的情况下,是否需要第二次告知(听证)?
必须明确,改变处罚结果只有降低处罚幅度一种改变方式。
两种观点
第一,需要第二次告知(听证)。
理由:出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只要更改已经告知当事人的处理决定,都应当再次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变更的处理决定仍然享受陈诉、申辩(听证)权。
第二,不需要第二次告知(听证)。
理由:降低处罚幅度说明已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承认当事人的理由,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多次反复告知是浪费行政管理成本的表现,不应当再次告知。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权利是行政处罚的根本原则。但是必须明确,第二次告知后,当事人因为同一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再次提出陈诉、申辩(听证)的,不予接受。
法律依据:法理学知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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