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务必要书面告知劳动者

来源: 梧州市卫生计生监督所/wzswsjsjds


近日,梧州市卫生计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对梧州市某医院进行放射卫生监督检查时,该医院出示了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表,但未能出示书面告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证明材料。对此,执法人员对该院进行依法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什么?我们医院已经组织了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还用书面告知放射工作人员体检结果?

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主要是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

法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没有书面告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我们一起来看看《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本案中,该医院已按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但临门只差一脚,没有书面告知劳动者检查结果而被查处,实在可惜。

在此,敬告各用人单位,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后务必要书面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