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参保群众:
为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提升服务质量,更加惠民、便民,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发[2014]54号)、《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城镇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南人社通[2015]19号)等文件规定,从即日起,将门诊特殊疾病报销全部下放到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办理。凡符合下列特殊门诊疾病病种条件,并己到县医疗保障局办理了批复的特殊疾病患者,均可在县内的定点医院、药店购药和及时报销。
一、特殊门诊疾病病种
1.糖尿病并发心、脑、肾合并症
2.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存在轻度、中度运动障碍、智能障碍,生活可以自理)
3.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
4.高血压Ⅱ期以上并发心、脑、肾损害
5.甲亢病伴心脏损害(心功能Ⅰ到Ⅲ级。碘〔131I〕化钠治疗纳入“特殊疾病跟踪服务”)
6.银屑病(轻度)
7.帕金森氏综合症(生活可以自理者)
8.癫痫
9.哮喘
10.慢性肝炎活动期(轻度、中度肝功能损害)
11.重症肌无力(Ⅰ-Ⅱ型)
12.恶性肿瘤(“特殊疾病跟踪服务”项目以外的治疗)
13.阿尔茨海默病
14.肾病综合征
15.肝硬化代偿期
二、注意事项:
1、纳入医保报销必须是治疗该特殊门诊疾病及其并发症的药品。
2、参保群众若使用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刷卡购药,则不能纳入医保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