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三审稿在明确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范围的基础上,完善了监管措施,并加强惩罚力度。其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对现行法律中假药劣药范围重新界定。
《修订草案》指出,现行法律对假药劣药界定比较宽泛。《修订草案》认为,现行法律既有根据药品质量界定的假药劣药,又有未经审批生产的药品等按假药劣药论处的情形,造成有的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不好,建议主要按照药品功效重新界定假药劣药范围。
现行《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药监部门禁止使用、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应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等按假药论处。
来源:财新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