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村医养老写进「卫生根本大法」草案

来源: 燕赵卫生动态/yanzhaowsdt


终于等到今天!村医保障和养老被写进卫生领域的“根本大法”草案!


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京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三次提交审议。


该法案是卫生领域最为重要的法律,关系到未来卫生发展意义重大,因此每次审议都备受瞩目。


早在2017年12月29日,中国人大网就公布了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2018年10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听取了宪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员丛斌作的关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如今,《草案》进行到三次审议,许多要真正进入该法律的条款即将水落石出。


与二次审议稿相比,草案三次审议稿最大的特点就是强调了“强基层”,从多个方面给予基层医疗保障。


1、村医养老政策写入“卫生大法”草案


关于村医保障,在之前的审议稿中写的是“国家建立对乡村卫生人员的多渠道补偿机制”,此次三审在村医保障方面修改为更为明确的说法。


《草案》明确:国家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养老政策。如果这项条款被真正纳入该法律,村医的养老问题将得到真正的解决。


一直以来,由于各地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村医养老问题还未得到全面的解决,不少老村医到年纪不敢退出,因为退出之后就没了生计来源,或者一些已退出的老村医无法按时按量拿到该有的养老补助等。


一旦这项要求被写进法律,那么情况就不一样了。村医养老将有法律作为强大后盾,各项保障措施都会充分落地。


2、定向免费培养、对口支援、退休返聘


为加大对边缘地区医疗机构的扶持,《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制度。


另外,国家采取定向免费培养、对口支援、退休返聘等措施,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3、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草案明确,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分配收益,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草案,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加大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分配收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4、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


在二次审议稿审议过程中,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社会公众提出,应进一步增加“强基层”的内容,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采取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措施,使医疗卫生人员下得去、留得住。


此次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草案》明确,在总则中明确国家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


另外,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因此,通过合理配置,大量优质医疗资源将流向基层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将得到明显提升。


5、鼓励社会办医,加强扶持


《草案》增加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的规定,明确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增加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等优惠政策。


《草案》已经进行到三审阶段,距离《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出台也越来越近。毫无疑问,它对我国卫生事业的影响将是巨大的,期待能够早日出台,也期待它能在村医保障方面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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