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稽查篇——卫生行政执法中,当事人已将违法所得退还,怎么认定违法所得金额?

来源: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SCWSJSJD


 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稽查篇——

卫生行政执法中,

当事人已将违法所得退还,

怎么认定违法所得金额?


卫生行政执法中,当事人已将违法所得退还,怎么认定违法所得金额?

现有两种观点。


两种观点

第一种,如违法所得已退还部份给当事人,可以扣除退还部分,不予没收退还的部份;


第二种,在处罚基数认定上,因退还费用仍是违法行为所产生,即使退还,也是违法事实部份,所以不予扣除,按全部违法所得计算,做为处罚基数认定。


例如:


第一种:无证行医全部非法所得7500元,查处过程中退还病人5000元。在没收违法所得时,说明违法所得7500元,因已退还患者5000元,所以只需没收2500元;


第二种:医疗机构超范围违法所得7500元,查处过程中退还病人5000元,但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按违法所得7500元适用法律。


现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以上两种观点供参考适用。


欢迎关注健康四川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