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稽查篇——
卫生行政执法中,
当事人已将违法所得退还,
怎么认定违法所得金额?
卫生行政执法中,当事人已将违法所得退还,怎么认定违法所得金额?
现有两种观点。
两种观点
第一种,如违法所得已退还部份给当事人,可以扣除退还部分,不予没收退还的部份;
第二种,在处罚基数认定上,因退还费用仍是违法行为所产生,即使退还,也是违法事实部份,所以不予扣除,按全部违法所得计算,做为处罚基数认定。
例如:
第一种:无证行医全部非法所得7500元,查处过程中退还病人5000元。在没收违法所得时,说明违法所得7500元,因已退还患者5000元,所以只需没收2500元;
第二种:医疗机构超范围违法所得7500元,查处过程中退还病人5000元,但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按违法所得7500元适用法律。
现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以上两种观点供参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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