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拟明确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即谁先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谁先行赔付。
编辑 | 沐尧
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药品质量问题损害赔偿实行首负责任制。
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意味着,“药品质量问题发生后,用药者能尽快找到一个责任主体请求赔偿,方便群众迅速解决纠纷。”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教授胡颖廉说。
根据《草案》,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此次也被纳入质量首负责任制的主体范围中。胡颖廉说,此次法律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引入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用药者可向药品全生命周期的“最前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张质量赔偿责任,足见其“严”,更见其“便民、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