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总则中明确国家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服务资源,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制度。国家釆取定向免费培养、对口支援、退休返聘等措施,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编辑 | 沐尧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8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会议第三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明确,要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
《草案》提出,在总则中明确国家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服务资源,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草案》增加了规定国家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制度。增加了规定国家釆取定向免费培养、对口支援、退休返聘等措施,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草案》同时还明确,国家要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养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