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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Nimonik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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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
答:关于MSDS修订,目前要求仅是‘及时’,暂未规定时限,也未规定频次。
相关条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GB/T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3.2供应商应向下游用户提供完整的SDS,以提供与安全、健康和环境有关的信息,供应商有责任对SDS进行更新,并向下游用户提供最新版本的SDS。
答:应优先参考环评报告,关于漆渣处理应会有明确的指示和结论。按新版名录,水性漆渣不属于危废,但是实践中,有地方要求企业需要作危废鉴定,有地方直接按一般工业固废处理。
案例:徐州的某企业环评批复中,水性漆渣按一般工业固废处理。
答:请参考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
下图截取自以上文件:
答:DEHP最初被欧盟(EU)RoHS指令所限制,而与其对应的China RoHS尚未针对该物质进行限制。
参考: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和《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的公告
答:所述的熔铅浇铸作业不属于金属冶炼,使用、储存硫酸不属于危险物品的储存单位,但仍需配置安全机构和人员,请参考下面引用条款: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五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答:请参考GB 4053.1-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
节选:
5.3梯段高度及保护要求
5.3.2梯段高度大于3m时宜设置安全护笼。单梯段高度大于7m时,应设置安全护笼。当攀登高度小于7m,但梯子顶部在地面、地板或屋顶之上高度大于7米时,也应设置安全护笼。
答:请参考GB/T 23468-2009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
例:5.2.2.7 安全绳(含未打开的缓冲器)不应超过2m,不应擅自将安全绳接长使用,如果需要使用2m以上的安全绳应采用自锁器或速差式防坠器。
答:可参考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答:本次修正变化不大,主要反应了国家机构职能调整。
其中要注意第十一条的变化,一是扩大了消防设计审核的范围,删除了原来所限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二是由于不需要“消防设计备案”,因此增加了第二款,规定了“特殊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也就是说,虽然取消了“设计备案”,建设单位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仍然有提供“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义务。
实际的具体的影响,仍有待于后续配套法规的跟进。
2019年5月
A:职业卫生应急预案没有类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类似的备案要求相关的只有《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正)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A:与易制爆化学品相关的另有:
GA 1511-2018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A: 请留意一些比较老旧的环评文件,可能会设置收集率和处理率这样的要求。
而法规方面,目前一般是对收集率有要求,处理方面要求达标排放即可。
例如:环境保护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要求整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 90%,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 80%;
在上海地方标标准DB31/ 933-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有:
4.3.10 用于集输、储存和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废水设施应密闭,产生的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不高于 70mg/m3或者净化效率不低于 90%。
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已通过审议尚未发布)当中没有关于收集率和处理率的要求,这应该代表了未来的主流趋势。
A: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附件2)
A: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GA 1002-2012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也有几个相关条款
A: 1. 不需要持证上岗
2.需要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
A:对照以下法规的定义衡量其压力、容积和介质性质,可以判断。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条文截图:
A:参考GB/T 29512-2013手部防护 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
例如:
7.1.4 操作转动机械作业时,禁止使用编织类防护手套
A:参考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A:化学品安全柜尚无专项标准,部分要求散见于各标准中,例如:
GB/T 27476.1-2014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1部分:总则
以及,GB/T 27476.5-2014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5部分:化学因素
JGJ 91-1993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
5.3.5 必须存放少量日常使用的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室应设置24h持续通风的专用化学品贮存柜或通风柜。
如果涉及易制爆化学品,可以多参考下 GA 1511-2018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A:可参考GB 51155-2016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项目设计规范的表4.2.3
A:虽然没有统一的定义,根据现有信息可推测为没有区别,但是使用安全标志的说法更多一些。
以下是关于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识的定义截图:
安全标志定义参考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安全标识定义不妨参考WS 589-201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识
A: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操作员上岗证没有强制要求,相关法规要求已被废止。
参考:关于废止《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我部决定废止《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环发〔2012〕92号)中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考核规范(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格式(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格式(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格式(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格式(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备案表格式(第1版)》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格式(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
A:超标排放处罚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关于超标排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衡量标准可以参考下。
A:按产品手册维护即可
A:可参考以下标准
GB 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 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 31190-2014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
A:根据以下文件,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已不单独许可,或由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覆盖,或由任一级别安装资格的锅炉安装单位或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进行压力容器安装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不单独进行许可,各类气瓶安装无需许可。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以设计、安装与其制造级别相同的压力容器和与该级别压力容器相连接的工业管道(易燃易爆有毒介质除外,且不受长度、直径限制);任一级别安装资格的锅炉安装单位或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均可进行压力容器安装。
5.压力容器改造和重大修理由取得相应级别制造许可的单位进行,不单独进行许可。
Q: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十八条有关于两控区的规定,而2015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没有了两控区的规定,那么现在是否依然存在两控区的规定?1998年印发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方案》中二氧化硫控制区范围中包含了保定市市区,当时满城县、清苑县、徐水县不包含在保定市市区内。而在2015年保定市的行政区划有变更,满城县、清苑县、徐水县变更为满城区、清苑区、徐水区,划为了保定市市区。那么假如两控区现在依然存在,满城区、清苑区、徐水区现在是否是二氧化硫控制区?
A:原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98年印发了《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方案》(环发﹝1998﹞86号),时间点截止到2010年,主要控制因子为酸雨和二氧化硫。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深化,细颗粒物(PM2.5)已成为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为此,国务院于2013年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于2018年印发了《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将PM2.5作为重点改善因子。因此,目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主要围绕控制PM2.5展开,不执行《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方案》的相关要求。
Q:对于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等噪声标准中,未对噪声结果的保留位数进行说明,日常工作中我们是按多功能声级计的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修约是按照标准中先减再取整修约,最后还是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也有专家要求保留至个位。请问,噪声在何种情况下保留至个位,还是全部噪声结果都要保留至个而HJ 706-2014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中5.4“按5.2和5.3款进行修正后得到的噪声排放值,应修约到个数位”,但6.1 “对于只需判断噪声源排放是否达标的情况,若噪声测量值低于相应噪声源排放标准的限值,可以不进行背景噪声的测量及修正,注明后直接评价为达标”,这一条又没提到保留到个位数?
A:一、《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等噪声排放标准没有规定数值修约要求。在进行环境噪声监测时,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HJ 706-2014)的要求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和修约后得到噪声排放值,修约到个位数。二、对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时,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附录B和附录C规定的监测方法操作,测量仪器的示值结果按《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与判定》(GB/T 8170-2008)修约到个位数作为最终测量结果。
Q:《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文,第七条中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2015年1月1日(含)后获得批准的,排污许可核发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从严核发”。就这个文件的这一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下面这个下面这个问题需要请教一下该如何处理:甲企业在所有产污环节各项污染物均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对其中一套环保设施进行提标改造(改造前报批了提标改造项目环评文件),改造项目实施后也实现了污染物的减排(浓度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但是实际减排量小于环评提出的减排量,实际排放浓度也大于环评提出的排放浓度。这样的情况一是能通过验收吗?二是在下次更换排污许可证的时候是按①现有排污可证核定的量、②实际排放量、③提标改造环评给出的量三者中的哪一个量进行核发?
A:关于验收问题。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有关规定,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于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等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关于更换排污许可证的问题。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有关规定,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部门按照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发方法,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感谢你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Q:根据《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部长信箱回复》(2018-10-10):“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布点需要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要求。该导则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布点参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要求执行。”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适用范围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规定的“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当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不是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是否可以直接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HJ 964-2018)导则实施前按照导则执行布点监测。
A: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HJ964-2018)(以下简称“土壤导则”)相关要求,经研究,答复如下:2018年9月13日我部颁布《土壤导则》,将于2019年7月1日实施。在《土壤导则》实施之前,《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中规定的“重点单位”的新、改、扩建项目用地不是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可根据项目行业特点、污染物排放特征、所在区域土壤环境的管控要求,结合《土壤导则》提出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布点方案。2019年7月1日起,土壤现状调查布点应按照《土壤导则》执行。
Q:根据“关于3095修改单疑问的回复”中“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等19项标准修改单是标准技术内容的组成部分,其适用范围与修改单原标准保持一致”,是否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194-2017)修改单”,参比体积也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的氨和硫化氢、苯系物等采用溶液吸收采样法和吸附管采样法的气态污染物?实际体积又是否适用于铬、镉等标准中未提到的金属?如果是,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是否仍适用?(GB16297-1996中3.1规定“本标准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A:一、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等技术内容,对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提出如下调整:一是对于气态污染物,测定结果为参比状态下浓度;二是对于颗粒态污染物,测定结果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二、在GB 16297-1996等标准规范修订前,无组织排放的浓度限值仍为标准状态下的排放浓度限值。
Q:按照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3推荐的检测方法,土壤中苯胺要按照《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834)来进行检测分析,但HJ834该标准方法中并没有“苯胺”该参数,请问未来是否会有针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
A:为配套《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实施中苯胺的测定,我部正在组织制订《土壤和沉积物 苯胺类和联苯胺类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目前,该标准已公开征求意见。在该标准发布实施之前,实验室按《合格评定 化学分析方法确认和验证指南》(GB/T27417-2017)、《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168-2010)和《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4-2017)相关要求做好方法验证,确保方法检出限、测定下限、选择性、线性范围、测量范围、基体效应影响、准确度、精密度和测量不确定度等满足GB36600—2018苯胺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要求的基础上,可以使用HJ 834-2017开展土壤中苯胺的监测工作。
Q:按照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3推荐的检测方法,土壤中苯胺要按照《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834)来进行检测分析,但HJ834该标准方法中并没有“苯胺”该参数,请问未来是否会有针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
A:为配套《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实施中苯胺的测定,我部正在组织制订《土壤和沉积物 苯胺类和联苯胺类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目前,该标准已公开征求意见。在该标准发布实施之前,实验室按《合格评定 化学分析方法确认和验证指南》(GB/T27417-2017)、《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168-2010)和《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4-2017)相关要求做好方法验证,确保方法检出限、测定下限、选择性、线性范围、测量范围、基体效应影响、准确度、精密度和测量不确定度等满足GB36600—2018苯胺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要求的基础上,可以使用HJ 834-2017开展土壤中苯胺的监测工作。
Q: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机制炭生产项目可以归类在“三十、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86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中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现木炭竹炭制造项目归类在2663林产化学品制造,可以归类在“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6专用化学品制造”中的“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项目实际操作过程中,不知道此类项目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还是环境影响报告书。
A:制炭生产项目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44号)(以下简称《名录》)“三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中“86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的“其他”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Q:在学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时,发现他的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并不完全一致,那么?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13农副食品加工业中137蔬菜、水果和坚果的加工。指用脱水、干制、冷藏、冷冻、腌制等方法对蔬菜、菌类、水果、坚果的加工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那一类?2、中央厨房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那一类?而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负责人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答记者问”,蔬菜、水果和坚果的加工;中央厨房又似乎没有包括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我们比较迷茫。烦请答疑解惑
A:《国民经济分类》中“13农副食品加工业”中“137蔬菜、水果和坚果的加工”应归类为《名录》“三、食品制造业”中的“11方便食品制造”。“中央厨房”应归类为《名录》“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中的“115餐饮、娱乐、洗浴场所。”
Q: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修订版,其中第十八类47条规定“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塑料制品制造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请问该条款是指企业自己生产再生塑料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建设项目和企业外购再生塑料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建设项目都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还是仅对于企业自己生产再生塑料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企业外购再生塑料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建设项目是否只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修订版,其中第三十类86条规定“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请问仅对废五金、废轮胎等进行剪切、破碎、磨粉等简单物理加工,不进行提炼、冶炼及化学处理,是否需要编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A:“企业自己生产再生塑料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建设项目”和“企业外购再生塑料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建设项目都应根据《名录》“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47塑料制品制造”的“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分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来信所提“仅对废五金、废轮胎等进行剪切、破碎、磨粉等简单物理加工,不进行提炼、冶炼及化学处理”,与《名录》“三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中“86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的“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相符,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Q:《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4.5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m,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最后一句“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中的新建锅炉房是指新建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房?还是仅指新建燃煤锅炉房?
A: 一、《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549-2016)已代替HJ 549-2009,《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194-2017)已代替HJ/T 194-2005,建议在实际工作中按照新标准的规定执行。二、如需监测氯化氢的24小时平均浓度,实际监测按照HJ 549-2016的内容操作,采样时间和频率可参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规定的要求确定。
A: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不属行政许可。是否具备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不应作为是否备案的前置条件。二、《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明确“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按照以上要求,应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由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开展比对监测、定期检定和校准校验等方式,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监函〔2016〕1506号)明确“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可以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超标数据与现场检查获取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排污单位确实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行为时,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
A: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6.3.2 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质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环境、辐射环境质量等的监测”中“关注的”,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审批文件中明确列出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验收中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可以为确定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程度提供依据。二、如环评报告中“三同时”验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渗要求,且环境监测计划中有地下水监测类别的,应在验收中开展地下水监测,监测点位和因子可参照环评要求选取。
A: 针对涉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的认定,可参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十九条有关规定,其中包括: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实际执法过程中,可根据技术规范要求和执法监测结果判断是否因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数据明显失真,结合运维记录和验收记录判断是否存在擅自改动参数设置的情形。
A:1.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实施验收过程的具体问题,可参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 354)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我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强制性要求。2.对未按要求完成验收的,现行法律中没有针对性的处罚条款。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管执法中发现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A:除有明确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外,相关工作均按照原环评批复要求进行。
A:HJ 836属于监测方法标准,规范的是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方法。实际监测工作中,样品的采集数量、频次等还应符合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或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Q: 我是一家生产水性漆(水性丙烯酸及水性环氧漆)的企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洗缸废水,废水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结果均没达到危废标准。按2016版的危废名录,HW12染料、涂料废物中内容,第264-011-12,“其他油墨、染料、颜料、油漆(不包括水性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残渣、中间体废物”内容判断,应该不属于危废。但有个专家说,如果套用900-299-12,内容“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油墨、染料、颜料、油漆”这项,把缸壁物质当废油漆也可以说是危废。我想请教一下,我们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洗缸废水究竟应该当危废处理还是一般固废处理。
Q: 2015年以来全国人大先后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国务院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也发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公告《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公告2016第68号)未包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请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是否已废止?
Q: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酸洗产生的废酸液属于危险废物,危废类别为废酸HW34,废物代码900-300-34。碱洗产生的废碱液危废类别为废碱HW35,废物代码900-352-35。按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2 对已经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建设符合标准的专门设施和场所妥善保存并设立危险废物标示牌,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处置或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理处置。在处理处置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体积、重量和危险程度。一企业自身生产过程中使用酸碱进行酸洗碱洗,产生废酸废碱,根据实际检测结果,废酸PH<2,废碱PH>12.5,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属于危险废物,请问这种废酸、废碱能不能企业自行中和处理或者进入企业自有的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Q: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开展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区域为峡谷地段,现状基本为农田或未利用地,根据新导则,拟在库区范围内(含坝址区)选用36600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规定的45项因子,库区范围外选择15618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里规定的8项因子,另外加测土壤本底含盐量。请问这样理解和选取土壤环境监测因子是否合适?坝址下游是否需要布点监测?
Q:《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61/224-2018实施后,对于间接排放污水,且无行业标准时,污水排放执行《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还是《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2010。
Q:《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行业标准均明确排水量包括厂区生活污水,但未明确生活污水排放是否应执行该标准。现在项目评审时专家要求接管至市政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也要执行上述行业标准。以我们所在的行政区域来说,市政生活污水管网已配套非常完善,区域已建成足够能力的集中污水处理厂,且当地环境主管部门也要求企业四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清下水和雨水)分流,且要求生产废水减排或有一定比例的回用要求。生活污水依托已建成的市政设施,生产废水自行处理达标排放或回用,这更符合对环境有利的角度。请问,橡胶制品和电池加工企业,生活污水是否可以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Q:关于GB36600标准中的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如果地块为某第一类用地,调查发现土壤中污染物超过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存在污染,但是污染物含量未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是否可采取将该地块的污染土壤运输至已明确规划用途的第二类用地,作为风险管控手段?
Q:2017年11月20日生态环境部颁布实施了《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六条规定:“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这里明确指出验收工作的开展是建立在工程调试的基础上,对于畜禽养殖项目来说,环保工程调试、设施的正常运行必须要先投产才能产生污染物,否则无法进行监测,无法反映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办法》第七条又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也明确了环保验收与项目投产的先后顺序,即必须要先进行验收并通过才能投产,以上两项条款存在上下矛盾的嫌疑,尤其在地方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上述条款理解不一样,项目投产后再验收是否属于“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一直没有明确的依据,给企业在手续办理、生产经营过程中带来了诸多不便。
Q:根据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均未明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否可由该项目原环评单位承担。而目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管理人员及专家依然以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13号)中“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为依据,认为建设单位委托原环评单位开展验收工作。这是否合理呢?根据新的验收管理精神,个人认为,在明确主体责任的情况下,原环评单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对项目实际情况更了解,在指导措施的落实情况下更具有针对性。请贵部明确在新的管理要求下,环评单位是否可以同时承担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呢?
2019年6月
A:根据以下文件,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已不单独许可,或由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覆盖,或由任一级别安装资格的锅炉安装单位或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均进行压力容器安装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不单独进行许可,各类气瓶安装无需许可。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以设计、安装与其制造级别相同的压力容器和与该级别压力容器相连接的工业管道(易燃易爆有毒介质除外,且不受长度、直径限制);任一级别安装资格的锅炉安装单位或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均可以进行压力容器安装。
5.压力容器改造和重大修理由取得相应级别制造许可的单位进行,不单独进行许可。
A:1.参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2.不限于目录,参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
第二十一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危险性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注册机构信息同上。
3.对需要登记的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无量的规定,即:只要涉及进口危险化学品,无论量多少,都必须登记。参考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http://www.nrcc.com.cn/
A:2019-02-18|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除焊接操作人员外,其他作业人员换证一律不需要考试。
不再要求换证申请人员提供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持续作业时间证明和体检报告。
2019-01-1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
精简为20项
T3电梯司机、压力管道作业(D1压力管道巡检维护、D2带压封堵、D3带压密封)、R1固定式压力容器(除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无需证书!
A:不属于特种设备。
参考2014版《特种设备目录》相关定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A: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
GB 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HJ/T 166-200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以及这条虽未发布,但却是最为相关的,需要密切关注:
生态环境部关于征求《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以及: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公告
HJ 25.1-2014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5.6-2019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
A:国家级别建议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
生态环境部关于征求《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公告
GB 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 36200-2018 土壤质量 城市及工业场地土壤污染调查方法指南
HJ/T 166-200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25.1-2014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5.6-2019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
上海市建议参考:
上海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等四项技术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场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试行)》等两项技术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上海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管理委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管理办法
A:请参考 GB 14784 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 中的4.1.11
A:依据环保部公告2016年第82号《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及环保部、发改委、公安部令第3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如果电脑使用的锂电池,废弃后不属于危险废物,按普通废物处理;如果使用的是镍镉电池,根据《名录》 “HW49 其他废物”类别,废弃后应按危险废物处理。
A:参考:GB/T 36507-2018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
条款示例:
5.1.1 充电站应设置在指定的区域内。充电站应备有冲洗和中和溢屮电解液的设备、驱散从蓄电池中排出气体的适当通风设施、消防设施、防止工业车辆损坏充电装置的措施,同时,应采取措施以防出现明火、火花或电弧。在充电区域内禁止吸烟并用标牌警告。
5.1.3 在接近蓄电池时不得吸烟及使用明火。在停放准备充电的工业车辆和充电器的区域内,至少2m的距离内不应存放有易燃材料和能产生火花的设备。
A:请参考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相关条款截图:
VOCs研讨会问答集锦
尼莫尼克第二期网络研讨会于2019.06.06召开。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实验室现场技术部主管田小四围绕着VOCs的相关政策、控制标准、监测方法及治理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浅出地解说。
答:危废仓库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执行。其中7.9 规定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必须符合GB8978的要求方可排放,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GB 16297和GB 14554的要求;8.2规定应按国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测。
答:制鞋行业可参照《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预计2019年1月1日执行该标准,如果有地方标准参照地方标准执行;目前控制标准条件下,直接排放达不到控制标准要求,建议上处理设施;控制标准要求规定了有组织排放要求,也规定了无组织排放要求。
答:注塑工艺目前没行业标准,一般执行大气综合排放标准;只要有VOC排放源的均需要有组织排放。企业根据排放限值要求,选择合理工艺,以达到降低污染物排放的目的。
答:可关注国家“十三五”VOCs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Q5: 物质的沸点要达到了260度,无组织排放时才有VOC,对吗?
答: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a)用于测量总VOCs排放浓度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需求,可选择对主要VOCs物种进行定量加和的方法测量总有机化合物(以TVOC表示),或者选用按基准物质标定,检测器对混合进样中VOCs综合响应的方法测量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以碳计);
b)用于核算VOCs排放量时,将20℃时蒸汽压不小于0.01kPa的有机化合物,或者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纳入统计范围
答:可关注《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答:末端处理技术可参照
答:
1、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2010;
2、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84-2010;
3、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 732-2014 DB31/933-2015 附录E;
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34-2014;
5、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2013;
6、环境空气和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苏玛罐采集 气相色谱法质谱法USEPA to-15:1999;
7、用采样罐采样 气象色谱-质谱法6.1.1(2)《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等方法都可以分析苯系物。只分析固定污染源中的苯系物建议使用HJ734分析方法
答:RTO温度一般控制在800-1000℃进行燃烧,国家正在制定《工业有机废气蓄热燃烧法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答:根据企业环评要求,企业申请的VOCs总量是否达到要求,也需要关注。
答:光催化氧化对从烃到羧酸的种类众多的有机物都有效,对原子有机物如:卤代烃、染料、含氮有机物等也有较好的去处效果,但是需要较长的时反应时间。适用于低浓度、大气量、稳
定性强的挥发性有机物处理。光催化氧化技术具有:氧化性强、适用范围广、净化效率高、反应条件温和等优点,相应的对催化剂要求较高,目前对反应副产物的研究不全面。
非甲烷总烃按照HJ38-2017标准定义为在气相色谱仪的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扣除甲烷的气态有机物的总和,结果是以碳计。
对于低浓度非甲烷总烃,一般采用吸附法处理
答:没有标准规定更换时间,一般按照设备厂家给出的技术协议上的要求按时更换即可。
企业可以参照环评规定做VOC检测,但同时要关注环评里的标准是否有更新。
答:目前没有相关标准要求,可参照CAAC发布的《大气VOCs在线监测系统评估工作指南》
答: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中9.2.1.2废气治理设施如果达不到审批部门的审批要求和设计指标,需要进行原因分析(前提要达标排放)
油性漆稀释过程中使用大量有机溶剂,水性漆使用水为稀释剂,油性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VOCs量远大于水性漆,出现指标不降反升的现象,除需要考虑处理设备的可靠性之外,还需要对VOCs产生的环节做一个考虑,使用的油漆原料是不是VOCs产生的主要环节。
答:按照上海市地标,处理废气监测苯、甲苯、二甲苯、苯系物、非甲烷总烃、颗粒物。
PID和FID是两种原理不同的检测方法,总的来说,PID是对官能团的响应,FID是对碳链的响应。相比FID,PID可以检测更低浓度的VOCs,但是在高浓度情况下,FID具有更好的线性。在汽车行业中目前没有说明两种方式那种应用的较多。
答:光解主要利用波长为185nm的光波,使O2结合产生的O3,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分解;光催化是利用一定波长的光波照射TiO2,产生自由基.OH等,在由强自由基去降解有机物;适用低浓度、气量大、稳定性强的挥发性有机物; 生物法是利用微生物吸附分解有机物的能力降解挥发性有机物的方法,该方法可在常温常压下使用,对大气量、低浓度、生物降解性好的挥发性有机物具有良好的实用性及经济性。
答:目前,国内挥发性有机物VOCs生物处理技术还未成熟,涉及气、液传质及生化降解影响因素繁多,实际应用不够深入。
答:《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答: 目前新制定的一些汽车行业、印刷行业以及一些地方大气综合标准均会有相关要求
答:可以使用
答:属于
答:末端治理可参照
答:《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
答:可以去了解弗罗德里希方程、兰米尔方程以及BET方程
答:《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733-2014)
答:非甲烷总烃按照HJ38-2017标准定义为在气相色谱仪的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扣除甲烷的气态有机物的总和,结果是以碳计。多种处理技术联合使用,效果会更好。
答:生物法对可生物降解的VOCs具有良好的去除效果,IPA的生物降解性未知,乙醇、丙酮的生物降解性较好,在适宜条件下,可以达到90%去除效率。
答: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清洁生产标准、地标确定
答:单位是m³/h
答:一般按照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协议中建议的更换时间更换
答:作为危废处理
答:可以再生使用
答:目前政策要求,VOCs均需要收集处理后经管道排放,可咨询当地环保局意见。
答:不低于15m,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答:甲醛分析方法有: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5516-1995;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3-2014;甲醛限值标准关注相关行业标准及地方大气综合排放标准
答:环办大气函[2017]796号发布了关于制药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目前没有正式发布;HJ 792-201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制药》
答:目前相关标准未发布,相关征求意见稿见:环办科技函[2018]233号“关于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答:根据排放的废气是否能检出甲苯来判断
答:乙二胺目前没有相关环境标准及限值要求,只有工作场所GB160.69 脂肪族胺类化合物
答:乳化液是一种矿物油,目前没有相关标准,如果通过废气收集排放,建议可检测非甲烷总烃。
答: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应满足所在行业标准;如无行业标准,需满足地方大气综合排放标准。
2019年7月
问题1
A:三氯化铁和氢氧化钠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参考《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以下条款和采购作业较为相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问题2
A:参考以下条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条要求: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电气设备安装应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相应资质,参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问题3
A:一年以上。
参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问题4
A:请参考:
GB 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7914-201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问题5
A:在GB 7059-2007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中有:
在GB 12142-2007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中有:
问题6
A:安全评价的相关法规参考: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5修正)
同一家公司不得兼做预评价和验收评价的要求看形势应该是都要取消的,但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5修正) 目前仍有这种要求,仍需要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问题7
A:排水许可证属于建设部门管理:
参考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各行业办理排污许可证时限参考以下法规: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第三条 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管理依《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问题8
A:不一定,需要作职业病危害分级,通常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时候会给出建议。
例如在GBZ/T 229.2-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2部分:化学物中,0级不需要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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