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初,云南省药监局明确发文,实行远程审方,门店可不再配备执业药师。对此引发业内热议,昨天,云南省药监局作出回应。
8月22日,云南省药监局召开进一步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培训会,详细解读《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机构领导、多家连锁和零售负责人,以及行业人士参会。
会上就近段时间热议的“远程审方是否可以替代执业药师在岗”问题,官方做出解释,一是《意见》结合发展实际而制定;二是政策合规性经得起考量。
云南省药监局认为,《意见》是充分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而制定,一方面结合了药店顾客的实际用药指导需求和执业药师数量不足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也严格执行了国家政策法规。
同时,云南省药监局认为,文件的出台是经由省药监局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并向省政府报备后出台的,符合政府各项规定。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中提到的“鼓励药品流通企业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推进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提高零售连锁率。”《意见》的出台符合相关规定。
远程审方,各省执行程度不一
据药店经理人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黑龙江、吉林、四川、重庆、湖南、山东、福建、云南、河北、山西、陕西等多个省份明确发文鼓励零售药店开展远程审方服务,但对于开展远程药事后,实体门店究竟是否还需要配备执业药师,各省政策描述不一。
以四川为例,明确远程审方作为执业药师不在岗的补充;
而重庆则视同已配置执业药师在岗;
云南规定可不再配备执业药师,但应至少配备1名药学技术人员。
陕西省则在8月20号印发《陕西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对开展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的硬件设施设备、功能设置、执业药师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其中提到:其所属门店的执业药师统一注册在总部的,在营业时间内开展远程审方,其门店视同已配置执业药师并在岗履职。
值得注意的的是,今年5月,陕西省药监局曾发布《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管理的通知》,明确“鼓励执业药师、药师利用节假日和业余时间在药品零售企业多点执业,作为驻店执业药师不在岗的补充。”
业界态度不一
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后,药店经营者、执业药师群体等不同身份的业内人士观点不一。
部分人士认为:执业药师证书或将成“鸡肋”,尤其是偏远地区的执业药师,实行远程审方后,市场需求度估计会减少。
也有人认为:远程审方本质上是通过技术手段缓解了目前执业药师配备不足的难题,零售药店不能因为拒绝技术的进步而产生焦虑。
7月3日,云南省药监局公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并从8月5日起施行。
文件中提到:对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连锁门店可不再配备执业药师。
但此同时出台的还有限制性措施,开展远程审方后,不会放松对零售药店企业法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资格考核。
文件第一条明确指出,2016年1月1日以后新开办或到期换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这就意味着,2016年后新开药店的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同时,2016年前开办的药店也应加紧配备执业药师。
因为《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常情况下有效期5年,以2015年底开办或换证的药店为例,最多也只能延迟到2020年年底,此后,企业法人或企业负责人仍需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同时,文件对单体药店也作出要求,单体药店同样可以开展远程审方。
一是和连锁达成自愿服务协议,通过连锁药店的系统覆盖到单体药店开展远程药事服务;
二是通过第三方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或行业协会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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