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已有湖南、吉林、山西、山东、福建、陕西、黑龙江、河北、贵州等十余省市开展了“远程审方”服务,几乎占据了全国的“半壁江山”,且大有继续蔓延的趋势。
不过,“远程审方”绝非降格以求,各省市虽然对远程审方的准入门槛要求不一,但均设置了或高或低的准入条件。换言之,并非每家药店均符合资质或具备条件参与“远程审方”。
以8月20日陕西印发的《陕西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下简称《意见》)为例,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远程审方必须至少具备三个条件:
《意见》要求,开展远程执业药师服务中心的门店数不少于30家,100家以下连锁门店远程服务执业药师按门店数30%配备,超过100家门店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每增加10个门店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其中执业中药药师配备数量不少于执业药师总数的20%。远程服务执业药师专职从事远程门店处方审核及指导用药服务。
尽管有部分地市允许单体药店参与远程审方,但总体而言支持者寡,在全国绝大部分药店版图上,远程审方依然只是连锁企业的“特权”。若按照陕西规定,“门店数量不少于30家”,那么,将在大量中小连锁及单体药店被排除在外。
陕西省辖区内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自愿设置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设置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行统一品牌标示管理、统一药品质量管理、统一采购管理、统一配送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网络信息管理、统一服务质量管理。
对于开展执业药师远程服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所属门店的执业药师统一注册在总部的,在营业时间内开展远程审方,其门店视同已配置执业药师并在岗履职。
“统一管理”已经成为开展远程审方的前置条件,对于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大型连锁而言基本不存在障碍,但对于尚处于规模化进程中的中小连锁或单体药店而言,在现阶段则无异于一道无解的难题。
在文件中的远程服务设施设备及功能设置中提到:
(1)单独设置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具有远程服务操作系统,具有与执业药师数量相适应的工位和运行完好的电脑设备,通过互联网与本企业远程服务门店系统相连接。
(2)配备专用服务器用于执业药师进行远程服务、加密存储考勤记录、影像资料及处方图片,并且有固定的外网IP,能够满足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需要。
(3)连锁企业总部远程服务系统具备高清摄像头及语音对讲设备,能通过视频和语音对讲实现实时在线用药咨询、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双方视频语音对讲流畅,不卡顿。
(4)远程服务审核的处方和影像资料能够及时上传专用服务器上加密封存备查,防止处方图片的修改与删除。影像资料能够在服务器加密封存备查,影像资料保存不少于1年;普通药品处方单保存时间为1年以上;含复方制剂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单保存时间为2年以上。
(5)企业在远程服务中心安装高清视频设备,通过互联网与药品监管部门连接,以实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执业药师远程服务情况的实时监控。
可见,建立完善的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
当然,即便能够满足远程审方的资质要求,依然面监着政策风险。目前远程审方依然保留着鲜明的“地方特色”,而缺少全国统一的顶层设计,这也导致政策本身即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参与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时刻关注政策走向,且需要两手准备,利用政策的“福利期”储备执业药师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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