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冀医保函[2019]69号文件有关要求,自7月29日起,我市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沧州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备案期限延长至自住院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超过10个工作日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的,按原无备案政策执行。以上变更自2019年7月29日起执行。说明:上述政策以信息发布时为准,如遇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