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中草药
大家首先想到的是
中医文化
中草药是中医预防治疗疾病所使用的独特药物,也是中医区别于西医的重要标志。我国对中草药的探索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中草药为人类的健康作出了特殊的贡献。
然而,必须警惕用以中草药为主要治疗手段的“中医”非法行医行为,不信,请看一起发生在江苏的案例:
中草药非法行医成本低,无需医疗器械,诊疗活动隐秘,非法行医者常常通过所谓“祖传秘方”为病人看病,违法行为取证难、认定难。同时,许多非法行医者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非法行医,看病的患者也对以中医名义非法行医行为缺少正确认识,所以常常屡禁不止。
今年1月,丽水市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丽水市莲都区某中草药研发中心张某某涉嫌非法行医。
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和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中草药研发中心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店内悬挂的横幅上标注“中草药配方店,治癌症、风湿关节炎、骨科肝炎、乙肝病毒”,堆放着黄芪、灵芝、当归、巴豆、黄精等中草药。同时在店内发现数张患者CT诊断报告和治疗各种疾病药物配方的笔记本。
经调查,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4日期间张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根据患者提供的医院CT诊断报告、化验单等检查结果为患者治疗白血病、肺结节、肺气肿等疾病,共收取治疗费用57600元。
当事人于2019年6月17日提出听证申请,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随后依法组织了听证。
当事人认为:依据医院CT诊断报告、化验单等检查结果销售给患者中草药的行为,不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办案人员认为:
本案当事人根据医院诊断报告确认患者病情,对疾病作出判断,并通过询问病情,为不同患者根据疾病的不同阶段调配个体化中草药方剂进行疾病治疗,不属于销售行为,应当认定为非医师行医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700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7600元整;
3.没收药品。
今年7月初该案各项程序已经履行到位,历时半年的非法行医案终于尘埃落定。
普法声音
2014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联合发文
《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
一、中医诊疗活动是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技术、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二、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卫监君提醒大家:患者通过中医治疗疾病时一定要认真辨别,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就诊。
来源:丽水市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