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布2019年第1号总河(湖)长令

来源: 天津卫生计生监督/tjwsjsjd

水利部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努力打造“水清、河畅、岸绿”、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河湖生态新格局,日前,天津市总河(湖)长、市长张国清签发了2019年第1号总河(湖)长令,要求全市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河(湖)长充分认识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重大意义,严格落实河(湖)长制,扎实做好河湖治理管理各项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河(湖)长巡河(湖)行动。

第1号河(湖)长令强调,全市各级河(湖)长要高度重视河(湖)长制工作,切实担负起河湖管护主体责任,推动完成河湖水生态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河湖生态修复、防洪除涝、河湖周边综合执法等河湖管理保护任务,做到守河(湖)有责、守河(湖)负责、守河(湖)尽责。要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好人主义,摒弃老大思想,解决标准不高等问题,熟悉并掌握辖管河湖沿岸污水收集处理和排水口门、工业企业、畜牧水产养殖分布等基本情况,结合污染防治攻坚战、河湖“清四乱”、“清河行动”等工作,带着问题巡河(湖),切实解决天津市河湖存在的水环境污染、河湖管护长效机制不健全、水环境治理项目资金短缺和技术缺乏等问题。

 第1号河(湖)长令要求,天津市、区河(湖)长办要重点解决跨区河湖上下游左右岸联动合力不足、长效机制不健全问题,建立完善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各区和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主动进位、发挥职能,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完成河(湖)长制主要任务。各级河(湖)长办要建立和完善河(湖)长制考核、暗查暗访、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每月定期印发河(湖)长制考核、暗查暗访通报,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河(湖)长指名道姓进行通报批评,推动落实追责问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河(湖)长虚挂、河(湖)长履职不到位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