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州吴兴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大队接到举报,反映有人在某住宅小区内给人看病。
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检查,发现:
现场一名中老年男性正在使用采血针给一名患者刺血;
该场所垃圾桶内有带血草纸,血量不少;
经执法人员询问,该男子称带血草纸为给脚崴伤者开展放血疗法产生。
针灸针随意插在旧纱布里,拔罐器械随意放置;
场所内悬挂很多锦旗,该名男性自称“神医”,能倒背《伤寒杂病论》;
但现场未能出示其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也未能出示该场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核对联网系统
原来是无证行医“老油条”!
该名费姓男子出示其身份证件后,执法人员在浙江省非法行医联网系统一查,信息清楚显示:该费姓男子曾于2012年和2015年均因无证行医先后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过两次。
屡教不改?
“非法行医”变“非法行医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鉴于本案中费某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费某已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
吴兴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大队按照相关规定已将该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提醒广大群众
如有发现疑似非法行医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及时反映。
来源:吴兴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