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治疗近视一定要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眼科医疗机构!

来源: 浙江卫生计生监督/zjwsjsjd



如今随着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的电子产品进入了人们的视野,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等已经成为了人们工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用品。因此越来越多的小朋友早早地接触了手机,小小的鼻梁上挂上了厚厚的眼镜。


许多家长心急如焚,到处找办法解决。许多店家纷纷打出治疗近视的宣传深受家长的青睐,那么在治疗近视的过程中家长有什么要值得注意的嘛?


近期,嘉兴秀洲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市场乱象整治行动之时检查到一家眼镜店,进去检查后发现桌子上摆放着一排仪器走近其中的一台仪器一瞧,发现了问题。

仪器上面赫然写着“DY型多功能眼病治疗仪”!查看仪器的背面标明了该仪器的产品注册证号:陕食药监械(准)字2009第2210127号(更1)。

这引起了卫生执法人员的注意,这台仪器很有可能是医疗器械。店里的工作人员解释说这台仪器是小孩在敷眼贴的时候,通过离子导入、加温等物理方式让眼睛更好地吸收眼贴成分,起到缓解眼部疲劳的作用。


同时卫生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了一张理疗卡,这也佐证了使用DY型多功能眼病治疗仪开展辅助敷眼贴的行为属于理疗活动!随后卫生执法人员对该仪器及眼贴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过之后的一系列调查,种种证据证明了这台DY型多功能眼病治疗仪就是医疗器械!

行政处罚结果



经调查后查明,该眼镜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操作这台仪器的工作人员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依据相关法律依据,最终这家眼镜店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被处以没收器械及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01

《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73号)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理疗’属于诊疗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否则为非法行医。”

0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法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0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

家长们一定要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眼科医疗机构进行检查,遵从医嘱进行科学矫正要开展眼科医疗服务,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核准开展的诊疗科目中包含“眼科”。


来源:秀洲区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