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体检常见问题及对策
2019-08-30 17:05
来源: 制药工业EHS管理/EHS-Pharma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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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境健康安全与工程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用人单位针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组织进行的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离岗、应急及医学随访检查。 企业通过确定的检查周期和项目,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禁忌证、职业病患或健康异常,从而为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判断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急慢性健康影响、及早采取措施控制职业病及危害的蔓延和发展提供依据,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的目的。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缺乏相应管理经验,职业健康检查程序设计往往存在缺陷和漏洞,致使组织过程环节暴露出诸多问题。
根据小编调查,目前职业健康检查中主要存在如下八个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分不清一般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检查的关系。 部分人员包括一些企业领导干部认为自己已经做过健康检查,由此拒绝参加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这既是很多问题出现的根源,也是职业健康检查开展困难的重要原因。
一些需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以所谓的“免费福利” ,将职业健康检查机会“赠予”亲属,严重干扰了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的正常进行。 例如,曾经有一名员工出现替检现象,但不肯承认,最后经各相关方重新安排其本人检查后,经对比体检结果,方才承认,并同意补交检查费用。 当然, 体检费用是小事,而一旦因此产生职业病纠纷,则对于劳动者和企业双方来说,都不仅仅是一笔检查费所能解决的。 同时,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安排一些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顶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逃避需承担的相关费用和罚则。
职业健康检查主要是针对员工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来确定体检项目,但因部分员工的自身意愿,往往不能做到全检。 比如,接触粉尘人员应进行“胸肺透视” ,但有些员工会过分夸大 X 线照射危害而放弃检查。 还有的员工清楚自己有某方面的禁忌疾患,故意不做检查,逃避调岗。 这些均造成体检信息的缺失,使诊断医师无法做出全面综合的分析,做出准确的检查结论。
部分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在填报接害人员接害信息时,为减轻责任,存在将企业所有危害视同全部人员一律接触进行报送的情况。 而目前职业健康检查普遍缺乏医疗机构对接害人员接害状况及程度分级的调查,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体检结论失实。 另外,还有部分企业为增加体检项目,会填报多项接害因素,既增加了医疗机构的诊断难度,又浪费了医疗资源。
部分人员在填报个人信息时,会刻意隐瞒自身疾病,加之缺乏与医疗机构有效沟通,导致医师在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诊断时会因记录不清没能对患者足够重视,或造成误诊。
部分医疗机构受利益驱动,较少考虑体检环境的舒适性,一味承揽业务,造成院所客流量大、人员繁杂、事项交叠,致使服务质量下降,无法满足咨询、检查时细致耐心的要求,容易引起员工不良情绪。 另外,由于业务量大,人员重名情况多,在告知个体检查结果时,可能会出现通报错误,对无关人员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伤害。
一些企业对员工检查结果的告知未采取任何保密措施,有时甚至会在本人不情愿的情况下,弄得路人皆知。 检查结果作为员工个人隐私,除应掌握情况的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外,不宜“广而告之” 。 因此,企业在将检查结果进行书面告知时,一定要注意密封后一对一交由本人,未经授权或同意,外人不得随意拆阅。 当然企业也不能将此作为隐瞒职业病的手段。
由于人员流动加快,很多企业对用工的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放松监管。 认为一旦出现职业病纠纷,企业终不能免责,于是默认对员工离岗体检要求的失控。 离岗体检率低已成为基层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存在的普遍现象及重要问题之一。
小编认为,企业应从以下八个方面切实组织好职业健康检查,满足各方面需要。
企业应针对职业健康检查制定专项计划和方案,同时确保检查所需的资金。 例如,由于在岗检查涉及人员多,影响范围大,因此,在时间选择上,可在气候宜人的春秋季进行,方便员工穿脱衣物。 同时,还应考虑到体检机构的档期安排,尽量避开高峰时节,减少员工因拥堵、过长等候造成的不适体验。
企业应尽量选择实力雄厚的机构完成检查事项。 环境、服务、技术的优质资源,可使员工更愿意配合企业开展体检工作,从而确保体检达标率。 在职业健康检查合同谈判阶段,企业除了要考虑整体价格的优惠因素外,还可利用机构特长,商榷能否增加义务培训等增值服务。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内容一定要注明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交付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法律法规明确的期限。
在界定接害人员范围时,企业要结合人力资源部门确定的岗位、工种、用工人数,统筹监测点分布和毒害物逸散浓度、强度、区域信息等因素一并考虑,填报人员接害情况。 既要防止与毒害无关人员的纳入,还要注意避免真正接害人员信息的遗漏。
企业应通过剖析职业健康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好相关培训,例如,为全员讲解职业健康检查与一般健康体检的区别、检查的目的、人员的确定、项目指标的针对性等内容,以赢得员工理解,减少检查过程中替检、不检、一味要求增项等情况的发生。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做好检查时间与人次的安排,以使体检工作合理有序。 对某些特殊检查,如接触噪声作业人员听力测试,为防止结果偏差,还应提前一段时间使工人脱离岗位,保证休息,以满足检查要求的条件。
企业主管部门还应依据检查项目制作体检须知,明确注意事项,例如,抽血化验应空腹,带上确认身份的证件等,并向员工发布,以免员工空跑。 为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企业应安排专人进行体检事项的联系沟通,防止出现员工有问题时无处咨询的情形 ; 还可充分发挥工会等组织的作用,对检查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企业要对检查机构的服务质量提出明确的要求。 例如以下 4 点 : 一是涉及的体检项目需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内容要求做好检查,防止某些项目走过场,敷衍了事。 二是对员工问询,体检机构服务人员要做到谦虚有礼,耐心细致。 三是检查过程中注意环境的遮蔽性,做好限制与隔离,保护好员工隐私。 四是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体检机构需向企业及时反馈。
检查结果应要求医疗机构于限定日期内出具告知。 告知书应注意密封后送达本人,同时备份由企业存档。 结果的分析应结合过往资料下达符合要求的定性结论,以实现健康监护的连续性意义和准则。
同时,在检查结束,医疗机构出具报告后,企业不可仅将资料束之高阁,而要根据医师结论和建议,对发现异常的人员、职业禁忌、职业病患依照法律法规做好处理和安置。
企业应对离岗离职人员体检率低的问题高度重视,做好离岗人员的体检程序安排。 如果此类人员在新公司(岗位)罹患职业病,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组织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开始重视并依法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全面掌握职工健康状况以及早期发现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 那么,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哪些问题及注意事项呢?
注意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法定资质
用人单位选择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必须具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 (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 ,且其注明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与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必须相符,否则检查不具有法定效力,企业必须重新安排体检。
确定参检人员范围、体检项目
参加体检人员范围、项目、间隔时间要根据 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和职业病现状评价或者控制效果评价中相关划分意见确定,没有开展评价的企业应尊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可咨询职业卫生评价服务机构。
劳务派遣用工及外包工要同等对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负责组织落实属“劳务派遣用工”性质的劳动者参加职业健康检查。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供全面资料
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时,企业一定要如实告知各参检工人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浓度(强度)以及既往体检结果,如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一并提供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查阅,有利于帮助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正确选择体检项目。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不放松
用人单位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保证体检质量,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一份规范的体检结果报告和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等,这些要求都要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清楚,合同要存档长期保存备查。
发现体检异常 不能贻误
体检目的是及早发现职业病人或职业禁忌证,并及时治疗和控制。 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49 号令)第十七条的具体规定,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不能非法劝退、辞退
对于职业相关项目体检结果异常人员,若企业不如实告知他们体检结果,不依法组织复查、诊疗,就予以劝退、 辞退, 是非法的, 属明知而故意。 一旦被辞退、劝退体检异常人员重新流向社会,有可能流入其他同行业,在不知道自己身体状况的情况下,体检结果异常人员作为某种接害岗位的熟练工种继续从事接害作业,经过长时间的蓄积,会造成严重后果。 而企业必会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疑似职业病管理
对被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列为“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及时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 (职业中毒)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
莫忽视“其他疾病”
对于体检结果中的“其他疾病” ,如高血压,特别是 2、3 期高血压,应要求受检者到综合性医院复查诊治,必要时可以要求受检者出具检查结果,一些慢性病(非职业病)往往是诱发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或间接因素之一。
警惕多人同一项目结果异常
多人异常的体检结果就有可能为“预警信号” ,需引起足够重视,防止因疏忽大意未进行必要的进一步检查治疗和相应的处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通风除尘排毒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完善) ,最终导致发生职业中毒。
新招录员工特别要注意
开展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这是对企业负责,也是对拟招录人员负责。 近年来,安徽省阜阳市已经发生多起因上岗把关不严,新招录人员上班时间不长就出现职业病,企业无奈地承担了相关责任后果的事件。
对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特殊保护
不论体检情况,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档案需要长期保存
体检结束后,及时建立规范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符合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 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 号 ) 要求,以便于长期保存体检结果,方便日后查找,便于长期跟踪劳动者健康情况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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