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国家医保局正式印发《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主要聚焦于基本医疗保障,立足规范安全的医疗服务提出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具体包括四个部分:
一是总体要求。主要是坚持“深化‘放管服’、分类管理、鼓励创新、线上线下协调发展”的原则,明确支持“互联网+”发挥积极作用,主动适应“互联网+”等新业态发展,引导重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等的政策导向。
二是项目政策。“互联网+”医疗服务以项目为主收费。政府按照经营性质对医疗机构设立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强调项目设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是价格机制。按照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管理“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价格。具体价格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聚焦行业主管部门准许公立医院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分类细化价格政策和收费方式。保障群众合理合法的价格权益。
四是医保支付政策。线上线下项目实行平等的医保支付政策。要求各地根据新业态特点,完善总额控制、医保支付方式、协议管理以及结算流程等。
“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是在现有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框架下制定的。按照现有政策,政府主要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实行上限管理,除此之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均由其自主确定。
(一)项目政策按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分类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保障部门主要按项目管理,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互联网医院按其登记注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性质适用相应的价格项目政策。
(二)项目准入以省为主实行分级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以省为主,国家、省和市三级管理。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规范立项原则、项目名称、服务内涵、计价单元、计价说明、编码规则等,指导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和本地区实际,设立适用本地区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机构将已有线下项目通过线上开展,申请立项收费的,由地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受理,符合准入条件的,提交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集中审核决策。
与传统医疗活动相比,“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服务内容基本没有变化,主要是改变服务方式,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服务主体也没有变化,“互联网医院”等新型主体必须依托线下实体医疗机构,实际仍按“公立非公立、营利非营利”分类管理。因此,现阶段主要按照“聚焦医疗服务、融入现行体系、反映行业特点、线上线下公平”的思路,以医保支付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为重点,在现有价格和医保支付的政策框架下细化政策,对不属于医保部门管理范畴的社会化服务,由市场调节。
“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与目前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项目内容相同,经过备案后即可纳入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二是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属于全新内容,线下没有相对应的医疗服务项目内容,省级医保部门可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价格水平、医保支付能力等因素后决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
国家医保局强调,就目前的技术水平而言,线上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和线下开展的传统医疗服务都有各自优势,不可偏废,不能简单顺应“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发展,单向给予支持性的价格政策,从而影响传统医疗服务的正常发展,因此强调线上线下协调发展。
以价格政策为例,所谓线上线下公平,不是简单机械的线上线下同价,而是要从成本构成、服务价值、资源配置等各个角度,深入分析线上线下的联系和区别,综合考虑线上线下医疗服务的比价关系和价格水平。
从成本构成而言,医疗服务的共性成本应该一视同仁,硬件配置等额外成本可以合理区分。从服务价值而言,线上线下的比价关系应该和服务效果相匹配,有的服务依赖近距离观察和接触,线上服务无法达到理想效果,不能因为冠以“互联网+”的噱头,就盲目给予更高的价格。
从资源配置而言,要注重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让医疗资源的效用最大化,而不是盲目将线上线下的服务价格一一对应。例如,文件要求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复诊服务,收费标准不区分医务人员级别,目的就是希望高级别医生更多把时间精力聚焦在疑难重症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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