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药公司违规收买病例报告表,涉商业贿赂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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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很多药企和推广人员对合规的理解非常肤浅,以为医生付出劳动后能够收取临床观察费,就设计了很多貌似病例征集的学术活动,实际去换种方式兑费给回扣!一个个坐在火山口上还自我感觉良好,掩耳盗铃!我们看监管部门一份最新的行政处罚公告。

事件起因】

沪监管普处字(2019)第072019000196号


当事人名称:XX市XX信息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当事人为从事药品调查及推广工作的公司。


2018年6月30日,当事人与上海某某医药公司签署药品上市后调查及推广协议。


协议约定:由当事人负责普陀区某医院的药品调查及推广工作,上海某某医药公司按照2200元/份的价格回收病例报告表,给予当事人调查推广费用。


当事人为获取更多的病例报告表,以返利方式刺激医生开具处方,增加药品销量。


2018年7月27日,其上海地区的业务员孙某与普陀某医院神经外科科室医生叶某商定,按照35元/支的比例给予其返利。


2018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医生叶某开具处方92例患者,销售合计544支。


2018年11月1日,当事人业务员孙某按照约定以现金方式向叶某支付返利19040元。


因担心举报,医生叶某于2018年11月7日,以现金方式将19040元返利退还给业务员孙某。


经统计,2018年11月1日,当事人以现金方式从上海某某医药公司获取该项目的调查2018年8月-10月的调查推广费用,合计30800元,故当事人违法所得合计3080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受委托人周某的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模式,在调查推广药品过程中行贿的违法事实;


2、上海市普陀某医院神经外科科室医生叶某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以行贿方式增加药品销量的违法事实;


3、上海某某医药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为其从事药品调查推广业务的具体情况;


4、药房提供的处方单复印件及销售小票复印件,证明通过当事人的调查推广业务产生的销售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药品调查推广协议,证明其为上海某医药公司调查推广药品的协议情况;


6、上海某某医药公司提供的提款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获取调查推广费用的情况;


7、涉案有关人员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


我们分析,这个案例中,授权药企,当事人推广服务公司与推广业务员的行为哪里出了问题?


第一个问题,“当事人与上海某某医药公司签署药品上市后调查及推广协议,公司按照2200元/份的价格回收病例报告表,给予当事人调查推广费用”。


2200元一份的病例,这个价格是显失公平的,因为其并非真实世界研究,根据披露的事实看,就是最low的填CRF表的横断面研究,通常不会超过几百元一例。


如果真按照2200元一例支付,那么九十多例应该在二十万左右的临床观察费,就算有一些病例不合格,也不可能百分之八十多都不合格吧,那还做个什么项目呢?药企学术部,市场部的项目设计与执行人是吃白饭的废物吗?


唯一的合理解释,就是药企从源头上这个项目设计就是为了兑费给回扣而存在的,名义上把每例临床观察费定在2000元高位,是为了便于做证据链,而实际支付的依据是销量而已,就是变相洗钱!其实你看支付30800元推广费,本身就能发现,因为他根本不是2000的倍数啊!


第二个问题,“医生叶某开具处方92例销售合计544支”。


病例报告表以临床观察为名,实际上去进行了统方,当事人对医生用药信息进行了统计。而统方的目的是为了给回扣而非学术观察。


第三个问题,“当事人与医生叶某商定,按照35元/支的比例给予其返利”。


当事人以返利方式刺激医生开具处方,增加药品销量,本质上是将病例收集与药品销量挂钩,违反了合规红线,是典型的回扣行为,并不是真正的病例学术研究。


第四个问题,“当事人业务员孙某按照约定以现金方式向叶某支付返利19040元”。


合规里的第三条红线就是不能走现金,无论是公转公还是公转私都应该通过银行间,有支付依据和行为,同时该纳税就纳税,现金支付一定涉及用别的科目把钱洗出来,故意不留下转账痕迹,实质就是明目张胆的给回扣。


后续医生虽然担心事件败露,所以把钱退给了当事人,但是不能改变给回扣的性质本身。

【事件处理结果】

本局于2019年6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沪监管普听告字〔2019〕第072019000196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在从事其药品调查推广的过程中,为了拓展业务,增加了其所推广的药品的销量,给予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个人回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之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圆整;

二、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


病例征集应与行为挂钩,而不是与销量挂钩


合规第一条红线,不能跟直接利益方发生与销量挂钩的关系!不管是定向补贴也好,还是跟医生发生往来也好,或者赞助医生的其他行为,如果支付的金额是与销量直接挂钩,那就是回扣,无论如何都是不合规的。


目前绝大多数代理商的销售方式都不合规,因为他们多是通过回扣或补贴让医生多开药、科室多进药。延伸到一些医药推广公司目前所谓的病例项目,用金钱去激励医生多开药,然后多收集病例,本质上就是带金销售给回扣!


在医药推广政策收紧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医药学术推广和市场活动,都必须留下真实发生的业务形式与对应的合理成本相关的证据链,并且以备税务等部门的查验。


同时牢牢记住合规三条红线,不能跟销量挂钩,业务真实发生但不能显失公平,不能走现金!需要专业的低成本广覆盖的数字合规营销服务商,来帮助药企进行合规营销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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