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珍立拍
国内很多药企和推广人员对合规的理解非常肤浅,以为医生付出劳动后能够收取临床观察费,就设计了很多貌似病例征集的学术活动,实际去换种方式兑费给回扣!一个个坐在火山口上还自我感觉良好,掩耳盗铃!我们看监管部门一份最新的行政处罚公告。
【事件起因】
沪监管普处字(2019)第072019000196号
当事人名称:XX市XX信息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当事人为从事药品调查及推广工作的公司。
2018年6月30日,当事人与上海某某医药公司签署药品上市后调查及推广协议。
协议约定:由当事人负责普陀区某医院的药品调查及推广工作,上海某某医药公司按照2200元/份的价格回收病例报告表,给予当事人调查推广费用。
当事人为获取更多的病例报告表,以返利方式刺激医生开具处方,增加药品销量。
2018年7月27日,其上海地区的业务员孙某与普陀某医院神经外科科室医生叶某商定,按照35元/支的比例给予其返利。
2018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医生叶某开具处方92例患者,销售合计544支。
2018年11月1日,当事人业务员孙某按照约定以现金方式向叶某支付返利19040元。
因担心举报,医生叶某于2018年11月7日,以现金方式将19040元返利退还给业务员孙某。
经统计,2018年11月1日,当事人以现金方式从上海某某医药公司获取该项目的调查2018年8月-10月的调查推广费用,合计30800元,故当事人违法所得合计30800元。
1、当事人受委托人周某的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模式,在调查推广药品过程中行贿的违法事实;
2、上海市普陀某医院神经外科科室医生叶某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以行贿方式增加药品销量的违法事实;
3、上海某某医药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为其从事药品调查推广业务的具体情况;
4、药房提供的处方单复印件及销售小票复印件,证明通过当事人的调查推广业务产生的销售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药品调查推广协议,证明其为上海某医药公司调查推广药品的协议情况;
6、上海某某医药公司提供的提款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获取调查推广费用的情况;
7、涉案有关人员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
【事件处理结果】
本局于2019年6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沪监管普听告字〔2019〕第072019000196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在从事其药品调查推广的过程中,为了拓展业务,增加了其所推广的药品的销量,给予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个人回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之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圆整;
二、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
—END—
更多医药圈招聘,爆料,吐槽,内幕,
欢迎扫码添加小编私人微信互动交流。
点击查看更多精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