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最新发声:西医禁开中成药纯属“误读”!

来源: 中国药店/zgyd666


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于7月1日联合发布首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同时对西医开具中成药提出了系列严格条件:


——对于中药,其他类别的医师,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后,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的,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中医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既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开具中药饮片处方。


业内将此解读为“西医禁开中成药”,并呈现出惶然之态。而据网络流传,在8月30日召开的全国推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张宗久局长对于西医师处方中成药的政策,做了最新解读。


张宗久强调,政策制定的目的在于鼓励西医学习中医药理论,遵循中医药特点规律和辩证施治的原则规范,合理使用中成药,而非禁止或限制西医开具中成药处方。政策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中成药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中医药持续健康发展。


由此可见,“西医禁开中成药”纯属误读,政策出台的初衷在于治理中成药不合理使用问题。部分西医不了解辨证施治、不熟悉中药药性、不懂得中药联合应用禁忌等,导致中成药不合理使用率居高不下,政策就此“辨证施治”可谓顺理成章。


国家对中医药始终坚持鼓励发展的基本导向,从刚刚公布的新版医保目录看,中药与西药数量呈现明显的长消变化,形成各占半壁江山的格局,但不可忽视的是,鼓励发展决不等于无序发展,因而政策转向“合理限制”。


事实上,政策发布后仅仅两周,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卫健委便联合发布通知,就非中医类别医师服务有关事宜作出安排,对国家政策进行了“全面解读”。



河北提出五种情况下,西医可以开具中药处方、提供中医药服务,且医师的执业单位掌握关键的考核权:


1.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所在主要执业机构考核,确认中医药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平,并填写《河北省非中医类别医师提供中医药服务登记表》,在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市、县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主管部门登记(市直、省直医疗机构在同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登记)后,可以在临床工作中提供相应中医药服务。


2.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核,确认中医药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平的,可以在临床工作中提供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医药适宜技术、中药饮片等4类中医药服务。


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等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历或学位。


取得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参加省中医药管理局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


3.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经辖区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所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考核合格后,可以在临床工作中提供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医药适宜技术等3类中医药服务。


4.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所在主要执业机构考核,确认中医药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平,并填写《河北省非中医类别医师提供中医药服务登记表》,在辖区县、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登记后,可以根据医疗诊治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中医执业活动。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以西医为主的乡村医生,参加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班并考核合格的,可以在辖区内提供所学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家庭医生签约团队中的非中医人员,参加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中中医药服务内容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可以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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