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集采启动,4+7扩面至全国联盟地区!

来源: 中国药店/zgyd666


9月1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正式挂网《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明确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城市(以下简称4+7城市)及已跟进落实省份执行集中采购结果的基础上,国家组织相关地区形成联盟,依法合规开展跨区域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此次联盟地区包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盟地区4+7 城市除外。


按照“量价挂钩”的原则——


首年约定采购量:

实际中选企业为1 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实际中选企业为2 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60%;实际中选企业为3 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70%。次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


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


次年约定采购量:

按该采购品种(指定规格)首年实际采购量一定比例确定:实际中选企业为1 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实际采购量的50%;实际中选企业为2 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实际采购量的60%;实际中选企业为3 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实际采购量的70%。次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


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周期中,医疗机构将优先使用本省(区)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


联盟地区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本省(区)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按所在地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


(一)采购周期按以下规则确定:中选企业不超过2家(含)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中选企业为3家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采购周期视实际情况可延长一年。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以下为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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